(一)成立背景
YouTube為一影音匯流的網站。在YouTube成立前,就有一些類似的網站在網際網路上出現了,例如Google Video、MySpace等等,因此起初YouTube在獨占性上並沒有取得任何的優勢。
YouTube在2005年2月時,由前PayPal的員工:Chad Hurley、陳士駿、Jawed Karim於美國加州成立,成立的目的最初也只是方便朋友之間分享錄影片段,但此種基礎概念卻是網路使用者所希冀的服務之一。
此些網路使用者所希冀的服務,其主要的原因即為網路頻寬的增大所形成的現象,像是RapidShare可透過簡易的上傳,網友即可將檔案傳至RapidShare的資料庫中,而另外一方的特定或不特定人士也可順勢下載檔案。此種方式讓網友在網際網路上不會因為檔案太大,而無法將自己的檔案傳至指定的信箱;對於網路上層出不窮、又臭又長的網址,TinyURL則是可讓網友縮短長網址,方便網友記憶與連結。YouTube即是運用相關技術讓網友可以方便上傳影片,讓另一方使用者可以藉由此網站觀賞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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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趣,一個社會學家(後現代)被BBC訪問城鄉差距的事情....雖然某種程度還滿符合的,但是一聽到新聞Title時實在覺得丈二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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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文章串是所謂的傳染病文,但是真的很有效!讓對於這個團體或議題仍有興趣、關心的人可以好好去想想,回憶過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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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CC(Creative Commons)?又「創用CC」是什麼?
CC是種創意共享的著作權授權方式,而CC是由美國最先發起的。
「創用CC」就是在台灣使用的CC,也就是CC是可以在地化的,變成在地人使用的CC。
重點來了,一旦使用了CC條款,每個人都可以在不經過你的允許之下而轉載你的作品,但這不代表你放棄自己的著作權,只是可以讓大家來改作、創作你的作品。

「創用 CC 」核心授權條款的主要要素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以下簡要說明這些授權要素:

姓名標示: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您不得為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為主要目的來利用作品。
禁止改作:您僅可逐字重製作品,您不得改寫或更動作品。
相同方式分享:您僅得在遵守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下,始得產生衍生著作。 

你可以用這四個不同的創用CC規定來自訂你的CC條款,也就是你可以擇一或擇多使用之,可參考台灣CC網站的說明。
了解了上面的CC之後,讓我們進入本文章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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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來的不能拍照到能拍照,進而能將本尊的檔案放置網頁上,古谷徹的風範果然與其他聲優不同呀!要合乎民情似乎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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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投票,票務人員與我有下列的對話:

票:海軍嗎? (興奮)→看到我的身分證的照片
我 :(微笑)

此時看了一下我背後的預官欄

票:什麼階級勒?
我 :少尉。

---
覺得好笑又爽!
好笑的是既然是預官了,除非六年的官預,不然怎麼會不是少尉勒..XD
比較可能的說法應該是現在預官已經越來越少了,票務人員看到覺得很稀奇問一問吧
衍伸的想法,可能是因為我投票的地方是老海軍眷區地‧大直,所以看到海軍會有認同感吧。

不過還是要說:海軍棒!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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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幸運地,在學期中至上海一趟,回來後正好能寫一篇紀行,順便在期末時,或許也能以此為底,交出石計生老師的後現代report。的確...上海的後現代現象實在非常之多,我印象最深的是最後一天至徐家匯天主堂,古式建築,但好巧不巧,旁邊竟然是「偽」主教公署,富麗堂皇,相當不搭嘎....
還是回歸主題,來簡單談談這篇在frontier雜誌上的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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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上海所攜的額外物品:
在前往的前一週,一直有想說是否有其他有意義的東西送給奧井,以符合特別前往的目的,也才能讓她對台灣的印象加深,不然與一般迷有什麼差別呢?我這時就想到社會學理論,以尼采的權力意志來訴說,所追求的是使生命得以超越自身的潛力,此時的熱情是可以去尋找生命的價值所在。因此我決定要以奧井為形塑而請人做一個公仔,當然時間已經不夠了,所以在拿到後我花了好一會兒去理解這個玩意兒是奧井....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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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活動名稱
7/21
名偵探柯南「偵探們的鎮魂歌」播映
7/30
「開拓動漫季」FF6邀請中原麻衣抵台參訪
8/4
KERORO軍曹「超劇場版」播映
8/11
真人版「逆境九壯士」播映
8/10-8/15
2006第七屆漫畫博覽會於台北展演二館(原世貿二館)舉辦
8/17-8/20
第一屆台灣動漫文化研習講座於北市中崙分館舉辦
8/18
機動戰士Z鋼彈參部曲「星辰鼓動之愛」播映
9/8
真人版「死亡筆記本」播映
10/5
航海王「祭典男爵與神祕島」播映
10/21
「亞洲動漫創作展」PF4邀請國府田麻梨子抵台參訪
11/4
福山芳樹「真赤な誓い」來台演唱會於公館The Wall
奧井雅美「evolution World Tour」上海演唱會於Ark
11/18
2006金馬影展-今敏電影「盜夢偵探」搶先於日本播映
11/20
久石讓2006亞洲巡演-台北首演」於國家音樂廳
11/23-24
2006第一屆台北國際動漫產業研討會於國家圖書館舉辦
11/24
真人版「死亡筆記本」決勝時刻播映
12/2
巴哈姆特10周年站聚於台大體育館
12/9
「亞洲動漫創作展」PF5邀請古谷徹抵台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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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將出刊的FF中,我以一個很小很小的註釋中介紹了奧井演唱會中著名的毛巾舞,而在2006的God Speed Tour Concert中,奧井演唱會增加了新元素,那就是「扇子舞」。如同毛巾舞一般,扇子舞也是在特定歌曲才會出現的,而雀屏中選的歌曲就是God Speed的『燃えよ!Generation』(燃燒吧!世代族群們)。扇子舞的最大特徵當然就是扇子囉,God Speed演唱會中也特別賣奧井的「神速」扇以及頭巾,兩個的綜合如在男生身上,宅氣逼人!用在女生身上,是種特別的活力,這種造型的差異,值得好好想想如何讓宅男變化一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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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ion),就會聯想到有關新聞局、Hinet相關的爭議,也沒錯,NCC其實就是從這兩個機關單位變形而來的單位,會有爭議似乎也是理所當然。探討深入一些,為何會有NCC也是由於以前政府所做的營利事業與一般商業所做的事情基本上沒有不同,譬如公賣局、中華電信等等,操控國家菸酒、電信的生殺大權,所以會有政府=企業的連帶,但進入民主時代,如此與民爭利的行為,更讓民眾所不以為然;此外新聞局又是政府的傳聲筒(政府→人民),又是政府的化妝師與宰制新聞自由的兩面刃,多方的功能讓新聞自由化容易被政府制壓而飽受被政府操刀的陰霾,所以有著獨立監督的體系,擺脫一般行政體系的作為,是較能信服於大眾的指導方針,因此NCC的出現有著必然出現的態樣。

但是NCC的出現以當權的政府而言是牴觸他權力的展現,簡單來說NCC是不被當局喜歡的單位,原因在於可能會有不同黨派、利益的糾葛,讓體制無法順利進行,這就如同為何要有監察院的產生,就是希望不要讓立法與監察體系同時賦予。權力當局當然會以其他的說法來說明NCC的壞處,例如現在立法委員為何執行不力,就在於有監察院的獨立而導致(PS),因此執政黨以釋字613號所述,行政院長的提命職權無法窮盡為由而宣告NCC的委員任命違法,企圖讓整個NCC之所行顛覆,無法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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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cpa.org.tw/seminar.01.htm

一開始很興高采烈地報名參與(還要三百元),但第一天因為上課沒辦法去外,雖只有第二天的參與,所以我說的是沒有什麼可靠性的,但是這確實是個從心底的觀察,發現第二天就有三唏噓與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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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目前我所構思,還未有更為具體、深度的輔助,在這一個月會逐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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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得知活動結果又中獎之後,真的只有唏噓二字可言。
http://www.beyou.com.tw/nextbu/wwwroot/index_fresh.php?id=241

規則說明:
http://www.beyou.com.tw/event/deathnote/ga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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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觀後即感,因為心情非常複雜且時間已晚,不休息就垮了,所以文章相當簡短,有機會一定會寫個長篇,因為這真的是個相當理想的後現代社會學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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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大致確定的曲目(19首),橫跨九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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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的前身為太平洋電訊和和信電訊的結合,旗下有緯來、衛視等投資股份。在台灣的Cable分布來看,東森第一、中嘉則是第二,而以電信營業額來看,Hinet佔了6/71800億元,而中嘉則是與其他各類公司同Share 300億元的營業額。因此在這不平衡的競爭環境中,中嘉除了致力於原Cable的能量外,並持續拓展新的業務,這種賭一把的策略原因不外是:先到先贏,搶得市場的大餅之一端,而期待政府的政策改變。

PS:所謂的政策意即數位頻道開放的法令條文對於原本的系統業者與從ADSL進入數位頻道的ISP的不公平,很明顯是ADSL業者佔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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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位置在動漫無限 ,我簡單說這篇是寫什麼的,原本第一篇文章算是一個小小的紀行文吧,結果下面的回文寫道:


……偶像聲優唱現場也是狂跑跳的

奧井阿姨是JAM出身當然有點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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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回音到的是聯合報與FF,所以我是靜觀其變。
目前第二步要洽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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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部落格大多都有自己的特色,如天空部落強調有大容量、Wretch上的使用者最多,而Pixnet我認為就是對使用者的貼心,不斷加強使用者介面,讓使用者使用起來像是在操作Windows的介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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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amjamsite.com/cgi-bin/community/greenroom.cgi?page=0
[update 2006.11.07(Tue) 12:12 / no.390]

福ちゃんも台湾お疲れさま!
上海にも台湾からファンの人が来てて、福ちゃんの事とかみんな一生懸命語ってたよー。「今、福山さんは台湾に来てます」って
(^-^)



呵呵,提到我了!真的是一生懸命地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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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ids-station.com/info/index_next.html#a13

10月7日の名古屋を皮切りに、大阪、東京、そして、アニメシンガーとしては初の試みとなる上海公演を敢行する“奥井雅美 World tour 2006 evolution”。この興奮のライブの模様をキッズステーションで独占オンエア!

12/21(木) 深夜 1:30~
12/25(月) 深夜  1:00~
12/25(月) 明朝 5:00~


感覺很棒,但可惜的是這要付費收看這樣子,啊啊啊啊!好希望能看得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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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福山來台灣一樣的狀況,在上海的奧井fans也是一整個High翻天,我與wch2成為唯二的台灣fans!而且也亮得夠兇猛啦!

http://www.makusonia.com/cgi-bin/diary/diary.cgi

可以看到奧井的diary有寫到台灣的fans也來了。
そういえば、台湾からもかなり来てくれていた。
(福ちゃんのライブはどうだったのかなー?!きっとすごいだろうね)

可惜最後送機時間是早上六點,而且事前沒辦法知道,不然還真想去浦東機場送行說...

先說一下,我應該是唯一一個握手+簽名+拍照+被攝錄到+送禮物的人說!
恩,上海fans還是沒有台灣fans來得兇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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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製作的公仔終於完成了,當然...因為花的錢不夠,所以製作得也不是最好,不過至少是個心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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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以違反80/20法則的長尾理論為台灣成為典範的無名小站,在周老師與學長的奔波之下,這次的會面雖非在無名小站內,但我們終能與其中的產品發展部總監Neil林慶達會談,很是興奮!(Neil是我高中同學的大學學長-輔大應美系)
無名小站於1999年在交大開站,發起人簡志宇與學生同年,而且也是我高中同校CircleKai的大學及研究所同學。簡志宇等六人據我了解,並非像某些出來開公司的台大幫之背景就為含著金湯匙出來的紈絝子弟,而是靠著技術出身,憑藉創意而生的團隊,從這點我就覺得除了實力外,運氣及時機能掌握得當才能成為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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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終於到了,果然有日文書的特色,圖文相當精采,台灣的這類的商管書籍真的該加油了...
主要是以Web2.0為基礎來探討目前日本的市場現有的狀態,也就是此本書的標題-Marketing 2.0,衍伸出promotion 2.0、口耳相傳社群(口コミ)等等有趣的名詞(以我個人認為,這應該是當地國自創的名詞)。裡面有滿多的日本公司的實例與數據,以及我們一些不在意但所想應為之範例,如價格網(kakaku.com)等。
本想說這本書會有較為清楚的2.0的定義,不過真的沒有,但是提出的行銷概念、CRM領域,卻是我之前接受的概念(但沒聽過的人會嗤之以鼻,像之前看到的資料都以技術為主軸,跟我研所學長在meeting時說到時算被笑了一下吧),所以令我相當興奮,我暫時先把此本書最前面說到的Marketing 2.0變化的特徵翻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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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o案歷史

 期
        
1960年代
陳壽騰成立華總唱片於彰化。華總唱片的聲勢也在那時竄升高峰。
1990年代
增設福利商店與量飯店通路據點,最多曾經到達全省三千個,
1996
網路上銷售音樂CD,在華總成立「飛行音樂站」,全新發展電子商務
1998
「網路便利通」(網路上訂購CD,再到指定的便利商店取貨),創造三千萬元的年營業額
2000/07
飛行網推出音樂搜尋P2P軟體Kuro
2001/07
KURO開始全面收費採會員制,會員只要每月繳交99元Kuro月費,即可利用P2P軟體搜尋及無限下載MP3音樂檔案。
2002/04/28 & 29
IFPI分別在各大報紙刊登敬告啟示,告知Kuro會員未經授權傳輸音樂檔案係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2002/09~2003/07
唱片業代表主動邀請討論授權合作方式。(預計兩個月完成的合作會談無法達成共識宣告破裂,參見「唱片業與Kuro會談經過」)
2003/07/08
中華電信Hinet停止代收Kuro月費。
2003/08/12
IFPI對 Kuro提出刑事告訴。
2003/11/20
彰化警方查獲「譜訊有限公司」將最新流行音樂檔案(MP3)非法上傳、販賣盜版CD等犯罪行為,藉此從中謀利,並查出每月資助譜訊公司80萬元。
2003/12/4
台北地檢署認定Kuro董事長陳壽騰、執行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國雄及一名陳姓Kuro會員違反著作權法並依法提起公訴。
2004/02/19
終止童妓協會與立委李慶安召開記者會抨擊Kuro為從事色情交換平台的網站。
2004/03/28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控告Kuro侵害詞曲音樂著作。
2004/05/26
IFPI控告Kuro侵害錄音著作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四億三千零九十一萬元。
2004/09~10
中華電信emome、台灣大哥大及遠傳停止代收Kuro月費。
2004/10/21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3192)上興櫃,Kuro月費收入每月超過3000萬元,占營收99%。
2005/07/29
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定於9月9日宣判。
2005/09/09
Kuro敗訴。
2006/09
付出新台幣三億八千萬元的和解金,讓Kuro與IFPI的官司,一筆勾消。這舉動讓成立六年的Kuro終於取得合法音樂授權,能夠與其他三家音樂網站業者(KKBox、Yahoo!音樂通、EZPeer+)戰在同一條起跑線上,爭奪數位音樂的大餅。出售Kuro後,Kuro帶進新台幣六億元的獲利,若加上新台幣四億元的和解金,這筆交易價值總計達新台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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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網(KURO)涉及著作權案件簡表

編號

訴訟案件名稱

訴訟類型

告訴人/原告

目前訴訟進度

備註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案

92/8/12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IFPI處理中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93/5/26

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二、 損害賠償求償總金額為四億三千零九十一萬元

1051首歌×41萬元)

飛行網(kuro)侵害詞曲音樂著作案(93/3/28

刑事案件

一、  台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二、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五、  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併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MPA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處理中

飛行網(kuro)侵害美術著作案(91/3/26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魔岩、東方魅力)等13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院判決:無罪

二、 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無罪)

三、 本案不得上訴故已確定。

已結案

對飛行網(kuro)民事訴訟案

民事案件

全員集合、葛萊美、8866、大信、歡樂資源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聲請飛行網(kuro)假處分案(92/8/5

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院裁定擔保金63萬元,准予假處分執行,禁止聲請人之105首歌曲於KURO網站上交換

二、  高等法院更裁定擔保金391餘萬元,並命KURO必須於網站上提供105首歌曲之「過濾字串」

IFPI處理中

飛行網(kuro)對IFPI聲請假處分案(93/4/16

民事案件

聲請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IFPI

一、 台北地院裁定:聲請駁回

二、 KURO抗告中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彰化案(92/11/20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一部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

二、 一部併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IFPI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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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部分:

1.陳氏父子之犯行分別與被告陳佳惠及其雇員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陳佳惠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

3.陳氏父子均飾詞矯飾毫無悔意,為牟個人私利無視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權及公眾利益之犯罪動機、利用網路下載方式之新興科技之犯罪手段、所獲得之利益匪少,對於智慧財產權所生深遠之不良影響。

4.飛行網公司、陳氏父子受92年度民裁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92年度民執庚字第二號執行命令禁止其提供各該歌曲之交換服務後,雖能過濾,卻仍繼續使其會員交換滾石等十一家公司享有之錄音著作權。937月以後又將滾石、豐華等公司最新錄音專輯提供會員作非法之傳輸及下載,認定被告飛行網公司及陳氏父子涉及著作權法第94條第一項之罪。

5.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6條之1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無罪部分:

1.陳氏父子單純提供Kuro軟體及網站主機之行為,與構成要件重製行為為不該當,不構成犯罪。

2.陳氏父子違法重製福茂音樂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因福茂公司所提供之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書上無訂約日期,無法證明其何時取得授權,尚難認其為專屬授權人,而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自不成立犯罪

3.扣案之正版光碟、主機、顯示器、燒錄機、印表機、網路分享器、鍵盤、掃描器、盜版光碟等屬譜訊公司所有,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且盜版光碟簿份涉及另案被告陳惠貞是否有涉及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與本案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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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理由:

1.提供之Kuro軟體為中性科技,會員得利用該軟體上傳下載。

2.上傳下載檔案可為無著作權、著作權存續期滿等可供公眾使用之檔案及取得合法授權之檔案,也可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合理使用交換音樂檔案。使用決定權在使用者

3.身分驗證主機僅在檢驗使用者是否為已繳費之會員。

4.檔名資料暫存主機未重製或存有任何檔案。該主機功能僅用於輔助會員加快搜尋之速度,會員係搜尋檔案名稱,無法得知檔案內容與是否為有著作權之著作。

5.無法判斷內會員是否合法使用,並進一步控制阻止會員下載,與違法會員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成立共犯。

6.彰化縣警察局配合告訴人捏造事實,矇騙彰化地方法院取得搜索票違法搜索譜訊公司,搜索證據應予排除。

7.星紀、譜訊公司之股東與飛行網不同,未提供資金成立該二公司。該二公司係為飛行網公司提供正版CD線上購物實體物流,並未要求其將唱片轉檔為MP3上傳至北京。

8.陳佳惠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下載結果不影響著作之前在市場及現在價值。其欠缺不法意識,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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