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YouTube於美、日的著作權問題

2006年起,YouTube的使用率日益增高,隨之而來除了上述有提到的流量問題外,著作權問題也跟著產生。由於YouTube的上傳便利性,因此大量的未授權、盜版影音檔案於其平台上是隨處可見。20062月,「美國歡樂今宵」(Saturday Night Live)節目的片段放上YouTube,播放節目的美國國家廣播環球公司(NBC Universal)要求YouTube將此節目的片段刪除,此為第一個YouTube被要求刪除檔案的案例(Raff等,2006)。在這個案例之後,YouTube於同年3月將檔案上傳開始進行管制,從無限制檔案的時間與大小,限制為一個檔案大小必須在100MB以下、10分鐘以內才予以上傳。雖有此項限制,在4月的時候YouTube再推出導演計畫(Director Program),註冊的使用者必須要提出相關的身分證明資料(互聯網周刊,2006),即可擁有無限制檔案大小的權限上傳,但是須遵守著作權原則。

有了檔案限制與導演計畫,依然無法很有效地讓使用者停止上傳有版權的著作物,因此陸續有團體與個人相繼要求YouTube下架相關的著作物,甚至是提告,例如YouTube雖然於20066月開始一連串的動畫檔案的刪除行動,但7月時仍有新聞記者作出對YouTube的提告,而在10月的時候,日本的著作權團體、電視台集中要求約30000件的影音檔下架(Raff等,2006),在在的顯示出YouTube必須正視著作權相關的問題。

此些版權問題,有人認為它就是影音版的Napster,所以它的最終結局會和Napster類似,遭到內容公司的重重打壓而被迫關閉。儘管如此,YouTube還是很樂觀地表示:「現在不是1999年那會兒了, Napster的做法過於離經叛道。而YouTube不同,我們希望和內容所有者做生意,而不是與其發生衝突。」(互聯網周刊,2006)有這種看法的原因是因為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中提到,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林潔珊,2006),所以以往YouTube的作法即是將檔案作刪除的動作,但要完全地規避,勢必還是需要一些手段與制度。

Google2006109日併購YouTube後,就與環球唱片、Sony BMG、華納音樂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達成內容授權及保護協議,解除市場對內容供應商可能追究侵權內容而升高法律行動的疑慮(Chlewbot等,2006),並且也準備了2億的資金作訴訟官司的訴訟費(Raff等,2006)。而日本NHK、日本多間的民間電視台、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等23個團體於125日,與YouTube對於著作權侵害的案子進行具體的書面防治報告,書中寫到三個具體對策:1、上傳檔案時需要有日文的著作權注意事項標示,2、上傳檔案時需要留下使用者的住所與姓名,3、之前有上傳侵害著作權的影片之使用者,必須刪除。(ITmedia News2006a

即使在GoogleYouTube合併後有了許多對於著作權的解決方案,各大企業也不再只是單槍匹馬與YouTubeGoogle)提出訴訟,例如美國國家廣播環球公司、衛康公司(Viacom)、時代華納(Time Warner)都陸續與YouTube提出侵犯著作權的事項,如果以一部影片15萬美元的罰金來看,YouTube可能必須要付出數十億美元才能了事。(ITmedia News20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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