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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技術
YouTube,其Tube的意思為陰極射線管(Cathode Ray Tube),也就是電視的放映管(Raff等,2006),如同它的標語-Broadcast Yourself所述一樣,可讓你成為網路影音播出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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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背景
YouTube為一影音匯流的網站。在YouTube成立前,就有一些類似的網站在網際網路上出現了,例如Google Video、MySpace等等,因此起初YouTube在獨占性上並沒有取得任何的優勢。
YouTube在2005年2月時,由前PayPal的員工:Chad Hurley、陳士駿、Jawed Karim於美國加州成立,成立的目的最初也只是方便朋友之間分享錄影片段,但此種基礎概念卻是網路使用者所希冀的服務之一。
此些網路使用者所希冀的服務,其主要的原因即為網路頻寬的增大所形成的現象,像是RapidShare可透過簡易的上傳,網友即可將檔案傳至RapidShare的資料庫中,而另外一方的特定或不特定人士也可順勢下載檔案。此種方式讓網友在網際網路上不會因為檔案太大,而無法將自己的檔案傳至指定的信箱;對於網路上層出不窮、又臭又長的網址,TinyURL則是可讓網友縮短長網址,方便網友記憶與連結。YouTube即是運用相關技術讓網友可以方便上傳影片,讓另一方使用者可以藉由此網站觀賞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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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有趣,一個社會學家(後現代)被BBC訪問城鄉差距的事情....雖然某種程度還滿符合的,但是一聽到新聞Title時實在覺得丈二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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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ion),就會聯想到有關新聞局、Hinet相關的爭議,也沒錯,NCC其實就是從這兩個機關單位變形而來的單位,會有爭議似乎也是理所當然。探討深入一些,為何會有NCC也是由於以前政府所做的營利事業與一般商業所做的事情基本上沒有不同,譬如公賣局、中華電信等等,操控國家菸酒、電信的生殺大權,所以會有政府=企業的連帶,但進入民主時代,如此與民爭利的行為,更讓民眾所不以為然;此外新聞局又是政府的傳聲筒(政府→人民),又是政府的化妝師與宰制新聞自由的兩面刃,多方的功能讓新聞自由化容易被政府制壓而飽受被政府操刀的陰霾,所以有著獨立監督的體系,擺脫一般行政體系的作為,是較能信服於大眾的指導方針,因此NCC的出現有著必然出現的態樣。

但是NCC的出現以當權的政府而言是牴觸他權力的展現,簡單來說NCC是不被當局喜歡的單位,原因在於可能會有不同黨派、利益的糾葛,讓體制無法順利進行,這就如同為何要有監察院的產生,就是希望不要讓立法與監察體系同時賦予。權力當局當然會以其他的說法來說明NCC的壞處,例如現在立法委員為何執行不力,就在於有監察院的獨立而導致(PS),因此執政黨以釋字613號所述,行政院長的提命職權無法窮盡為由而宣告NCC的委員任命違法,企圖讓整個NCC之所行顛覆,無法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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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目前我所構思,還未有更為具體、深度的輔助,在這一個月會逐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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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的前身為太平洋電訊和和信電訊的結合,旗下有緯來、衛視等投資股份。在台灣的Cable分布來看,東森第一、中嘉則是第二,而以電信營業額來看,Hinet佔了6/71800億元,而中嘉則是與其他各類公司同Share 300億元的營業額。因此在這不平衡的競爭環境中,中嘉除了致力於原Cable的能量外,並持續拓展新的業務,這種賭一把的策略原因不外是:先到先贏,搶得市場的大餅之一端,而期待政府的政策改變。

PS:所謂的政策意即數位頻道開放的法令條文對於原本的系統業者與從ADSL進入數位頻道的ISP的不公平,很明顯是ADSL業者佔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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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以違反80/20法則的長尾理論為台灣成為典範的無名小站,在周老師與學長的奔波之下,這次的會面雖非在無名小站內,但我們終能與其中的產品發展部總監Neil林慶達會談,很是興奮!(Neil是我高中同學的大學學長-輔大應美系)
無名小站於1999年在交大開站,發起人簡志宇與學生同年,而且也是我高中同校CircleKai的大學及研究所同學。簡志宇等六人據我了解,並非像某些出來開公司的台大幫之背景就為含著金湯匙出來的紈絝子弟,而是靠著技術出身,憑藉創意而生的團隊,從這點我就覺得除了實力外,運氣及時機能掌握得當才能成為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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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o案歷史

 期
        
1960年代
陳壽騰成立華總唱片於彰化。華總唱片的聲勢也在那時竄升高峰。
1990年代
增設福利商店與量飯店通路據點,最多曾經到達全省三千個,
1996
網路上銷售音樂CD,在華總成立「飛行音樂站」,全新發展電子商務
1998
「網路便利通」(網路上訂購CD,再到指定的便利商店取貨),創造三千萬元的年營業額
2000/07
飛行網推出音樂搜尋P2P軟體Kuro
2001/07
KURO開始全面收費採會員制,會員只要每月繳交99元Kuro月費,即可利用P2P軟體搜尋及無限下載MP3音樂檔案。
2002/04/28 & 29
IFPI分別在各大報紙刊登敬告啟示,告知Kuro會員未經授權傳輸音樂檔案係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2002/09~2003/07
唱片業代表主動邀請討論授權合作方式。(預計兩個月完成的合作會談無法達成共識宣告破裂,參見「唱片業與Kuro會談經過」)
2003/07/08
中華電信Hinet停止代收Kuro月費。
2003/08/12
IFPI對 Kuro提出刑事告訴。
2003/11/20
彰化警方查獲「譜訊有限公司」將最新流行音樂檔案(MP3)非法上傳、販賣盜版CD等犯罪行為,藉此從中謀利,並查出每月資助譜訊公司80萬元。
2003/12/4
台北地檢署認定Kuro董事長陳壽騰、執行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國雄及一名陳姓Kuro會員違反著作權法並依法提起公訴。
2004/02/19
終止童妓協會與立委李慶安召開記者會抨擊Kuro為從事色情交換平台的網站。
2004/03/28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控告Kuro侵害詞曲音樂著作。
2004/05/26
IFPI控告Kuro侵害錄音著作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四億三千零九十一萬元。
2004/09~10
中華電信emome、台灣大哥大及遠傳停止代收Kuro月費。
2004/10/21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3192)上興櫃,Kuro月費收入每月超過3000萬元,占營收99%。
2005/07/29
台北地院審理終結,定於9月9日宣判。
2005/09/09
Kuro敗訴。
2006/09
付出新台幣三億八千萬元的和解金,讓Kuro與IFPI的官司,一筆勾消。這舉動讓成立六年的Kuro終於取得合法音樂授權,能夠與其他三家音樂網站業者(KKBox、Yahoo!音樂通、EZPeer+)戰在同一條起跑線上,爭奪數位音樂的大餅。出售Kuro後,Kuro帶進新台幣六億元的獲利,若加上新台幣四億元的和解金,這筆交易價值總計達新台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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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網(KURO)涉及著作權案件簡表

編號

訴訟案件名稱

訴訟類型

告訴人/原告

目前訴訟進度

備註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案

92/8/12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IFPI處理中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93/5/26

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二、 損害賠償求償總金額為四億三千零九十一萬元

1051首歌×41萬元)

飛行網(kuro)侵害詞曲音樂著作案(93/3/28

刑事案件

一、  台灣滾石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二、  福茂音樂著作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五、  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併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MPA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處理中

飛行網(kuro)侵害美術著作案(91/3/26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魔岩、東方魅力)等13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院判決:無罪

二、 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無罪)

三、 本案不得上訴故已確定。

已結案

對飛行網(kuro)民事訴訟案

民事案件

全員集合、葛萊美、8866、大信、歡樂資源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聲請飛行網(kuro)假處分案(92/8/5

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台北地院裁定擔保金63萬元,准予假處分執行,禁止聲請人之105首歌曲於KURO網站上交換

二、  高等法院更裁定擔保金391餘萬元,並命KURO必須於網站上提供105首歌曲之「過濾字串」

IFPI處理中

飛行網(kuro)對IFPI聲請假處分案(93/4/16

民事案件

聲請人: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IFPI

一、 台北地院裁定:聲請駁回

二、 KURO抗告中

 

飛行網(kuro)侵害錄音著作-彰化案(92/11/20

刑事案件

滾石、華納、上華、福茂、科藝百代、新力哥倫比亞、博德曼、豐華、環球、艾迴、華研等11家唱片公司

一、 一部於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

二、 一部併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IFPI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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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部分:

1.陳氏父子之犯行分別與被告陳佳惠及其雇員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陳佳惠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

3.陳氏父子均飾詞矯飾毫無悔意,為牟個人私利無視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權及公眾利益之犯罪動機、利用網路下載方式之新興科技之犯罪手段、所獲得之利益匪少,對於智慧財產權所生深遠之不良影響。

4.飛行網公司、陳氏父子受92年度民裁字第20號假處分裁定、92年度民執庚字第二號執行命令禁止其提供各該歌曲之交換服務後,雖能過濾,卻仍繼續使其會員交換滾石等十一家公司享有之錄音著作權。937月以後又將滾石、豐華等公司最新錄音專輯提供會員作非法之傳輸及下載,認定被告飛行網公司及陳氏父子涉及著作權法第94條第一項之罪。

5.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96條之1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無罪部分:

1.陳氏父子單純提供Kuro軟體及網站主機之行為,與構成要件重製行為為不該當,不構成犯罪。

2.陳氏父子違法重製福茂音樂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因福茂公司所提供之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書上無訂約日期,無法證明其何時取得授權,尚難認其為專屬授權人,而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自不成立犯罪

3.扣案之正版光碟、主機、顯示器、燒錄機、印表機、網路分享器、鍵盤、掃描器、盜版光碟等屬譜訊公司所有,並非本案被告所有,且盜版光碟簿份涉及另案被告陳惠貞是否有涉及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與本案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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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理由:

1.提供之Kuro軟體為中性科技,會員得利用該軟體上傳下載。

2.上傳下載檔案可為無著作權、著作權存續期滿等可供公眾使用之檔案及取得合法授權之檔案,也可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合理使用交換音樂檔案。使用決定權在使用者

3.身分驗證主機僅在檢驗使用者是否為已繳費之會員。

4.檔名資料暫存主機未重製或存有任何檔案。該主機功能僅用於輔助會員加快搜尋之速度,會員係搜尋檔案名稱,無法得知檔案內容與是否為有著作權之著作。

5.無法判斷內會員是否合法使用,並進一步控制阻止會員下載,與違法會員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成立共犯。

6.彰化縣警察局配合告訴人捏造事實,矇騙彰化地方法院取得搜索票違法搜索譜訊公司,搜索證據應予排除。

7.星紀、譜訊公司之股東與飛行網不同,未提供資金成立該二公司。該二公司係為飛行網公司提供正版CD線上購物實體物流,並未要求其將唱片轉檔為MP3上傳至北京。

8.陳佳惠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下載結果不影響著作之前在市場及現在價值。其欠缺不法意識,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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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92年訴字第2146

判決日期:民國9499

判決摘要:

本案被告

l          陳佳惠:

1.雖下載歌曲MP3係供個人之非營利使用,但下載之目的乃供個人娛樂。

2.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CD費用,非為非營利之教育目的,具商業性娛樂目的

3.歌曲為整首下載,並非擷取片段,下載達970首,會減少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

4.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不構成合理使用

5.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之著作,一般國民及社會大眾普遍均有之認知,不得諉為不知,不可以不法意識推諉。

6.處罰重點在於重製行為,非為重製工具

7.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8.陳佳惠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l          陳壽騰、陳國華、陳國雄及受雇人

1.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目前刑法上已將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刪除→以刑法§55條的『想像競合犯』來論處。

刑法§55: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讓犯罪者不要存有僥倖的心理。

2.陳壽騰有期徒刑二年,陳國華、陳國雄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3.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科罰新臺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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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電腦同業公會、惠普HP參訪

連兩週深入企業或NGO參訪,心理壓力逐漸變大起來,從提出的問題就可以知道我們到底有沒有準備,簡而觀之,在惠普HP的參訪確實就離離拉拉,而在首戰的同業公會,就顯得理想多了。

台北市電腦同業公會,簡單說就是集合北市電腦同業的公司力量而組織的公會發聲團體,他所在的地位是政府與產業的中介平台,雖然是中介,卻是個有實力的組織,有別於NPO的台北市電子商務協會雖是在政府、產業、消費者間的平台,但是卻較難主動推動或主動協助以利組織的政策推動。這個有實力的組織,以一般民眾所見,最重要就是辦理各種世貿中心的電腦展,尤其是每年12月的資訊月活動,資訊月電腦展雖說是個大拜拜,但在產業裡卻是個指標,無論是銷售、創新產品,甚或是與不同國家廠商匯集的商機,資訊月的功能無所不至。

公會如同我之前所述,是集同業的力量而成的發聲團體,所以對於商業的拓展尤有重任,尤其是對外的部分,也就是海外事業的拓展,例如公會特別架設對外的日文網站以加強對日貿易的擴展,並且透過網路的無時無距性質,任何時間的下單、交流、詢答都可透過此網站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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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ly獵人百萬大搜索

6/22正式開始的真人獵人試驗在整個台北市的每個角落開辦了!
這個活動開辦之初,許多人都在懷疑,這會不會又像日本漫畫家冨樫義博的「獵人」一般像是個恍子而使用「拖稿戰術」不了了之?原因就是這個活動的進行已不像是普通的活動那麼的容易,不只需要各式資訊電腦設備外,主辦單位的獵物更得每日透透走,積分活動也得細心去安排,更讓人對此活動的龐大有著不可思議、作舍道旁之感。在一般網友不看好的情況下,此活動竟然選出八位參賽者並且持續至目前第六週的關鍵賽了,個人只能說,市政府與相關製作單位對於此活動的認真已是有目共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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