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字號:92年訴字第2146

判決日期:民國9499

判決摘要:

本案被告

l          陳佳惠:

1.雖下載歌曲MP3係供個人之非營利使用,但下載之目的乃供個人娛樂。

2.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CD費用,非為非營利之教育目的,具商業性娛樂目的

3.歌曲為整首下載,並非擷取片段,下載達970首,會減少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

4.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不構成合理使用

5.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之著作,一般國民及社會大眾普遍均有之認知,不得諉為不知,不可以不法意識推諉。

6.處罰重點在於重製行為,非為重製工具

7.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8.陳佳惠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l          陳壽騰、陳國華、陳國雄及受雇人

1.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目前刑法上已將常業犯、連續犯、牽連犯刪除→以刑法§55條的『想像競合犯』來論處。

刑法§55: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讓犯罪者不要存有僥倖的心理。

2.陳壽騰有期徒刑二年,陳國華、陳國雄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3.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科罰新臺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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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魚Rog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