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理由:

1.提供之Kuro軟體為中性科技,會員得利用該軟體上傳下載。

2.上傳下載檔案可為無著作權、著作權存續期滿等可供公眾使用之檔案及取得合法授權之檔案,也可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合理使用交換音樂檔案。使用決定權在使用者

3.身分驗證主機僅在檢驗使用者是否為已繳費之會員。

4.檔名資料暫存主機未重製或存有任何檔案。該主機功能僅用於輔助會員加快搜尋之速度,會員係搜尋檔案名稱,無法得知檔案內容與是否為有著作權之著作。

5.無法判斷內會員是否合法使用,並進一步控制阻止會員下載,與違法會員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成立共犯。

6.彰化縣警察局配合告訴人捏造事實,矇騙彰化地方法院取得搜索票違法搜索譜訊公司,搜索證據應予排除。

7.星紀、譜訊公司之股東與飛行網不同,未提供資金成立該二公司。該二公司係為飛行網公司提供正版CD線上購物實體物流,並未要求其將唱片轉檔為MP3上傳至北京。

8.陳佳惠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下載結果不影響著作之前在市場及現在價值。其欠缺不法意識,不構成犯罪。


理由事實:

1.1KuroP2P軟體中的集中式P2P,為爭取搜尋效率,設有伺服器提供檔案資訊之索引,提高搜尋效率,將分享之檔案索引上傳至伺服器以建立資料庫,供其他使用者索引查詢。伺服器本身不儲存檔案內容,僅扮演媒介中介。被告陳氏父子指稱會員搜尋並不會透過檔名索引伺服器,但經過交大林盈達等人觀測,用戶端仍與檔名索引伺服器連線且透過該伺服器進行搜尋。

1.2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明文列為處罰之對象,是否為中性之軟體並無限制。(此法有做修正)

2.1被告為求招徠會員,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905月雇用知情之陳惠貞擔任彰化飛行網商品部經理,成立彰化洗歌站,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大量購入市面所銷售CD,再轉檔成MP3上傳至飛行網公司電腦內。接著以成立之星紀公司、譜訊公司繼續與雇用之員工將CD轉檔成MP3。這些MP3既為非法重製,其轉檔MP3也非無著作權、著作權存續期滿等可供公眾使用之檔案及取得合法授權之檔案,與合理使用交換音樂檔案。

2.2此些MP3檔案傳輸至飛行網於北京及台北之多台FTP網站後,輾轉傳輸予飛行網所使用之假會員,藉以提供飛行網之會員重製下載。陳氏父子指稱非假會員一事尚難憑採。

34.陳氏父子所提供檔案交換平台服務,即Kuro軟體、驗證主機、網頁主機、檔名索引伺服器等,乃一整體服務,會員如不連上其主機通過驗證,則無法單憑Kuro軟體搜尋交換檔案,且其設置之Kuro檔名索引伺服器會為會員建立檔案之集中目錄,當會員欲從其他會員下載檔案時,於主機正常運作之情形下,該主機會為其提供對方之IP位址、路徑、並建立連線,使會員得迅速搜尋下載,且在下載傳輸中斷時,提供續傳功能,自中斷處為其另覓其他會員之IP使之連線繼續。

5.陳氏父子明知提供之Kuro軟體及平台服務可供會原作為違法下載之工具,且一般消費者不可能是先個別向著作權人取得合法重製權利,但其為招攬大量會員加入,賺取會費,在各大入口網站刊登以『Kuro五十萬樂迷的俱樂部,每個月只要九十九元,就能享受MP3無限下載』、『SHE的新歌你抓了沒?』等類似之廣告內容,誘使不特定人加入,鼓勵利用Kuro軟體大量下載告訴人等享有著作權之流行歌曲。在技術方面應有能力過濾檔案名稱與檔案內容相同且由告訴人等享有著作權之檔案,以減少會員違法大量下載有著作權檔案之情形發生,但仍捨棄而不作為,且與會員間在有意識、有意願地交互作用下,有共同重製之決意與犯意聯絡。如陳氏父子可預見會員陳佳惠可能會利用Kuro及服務違法下載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檔案,主觀上認為其與被告飛行網相互分工,始能完成,因此陳氏父子與陳佳惠乃共同正犯。

6.彰化地方法院依據秘密證人之證詞,認為有相當理由可認定受搜索人有犯罪嫌疑,而合發搜索票,並無不當,且受搜索人並未對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提出抗告,該准予搜索之裁定既未經法院撤銷,則彰化縣警察局持搜索漂隊譜訊公司予以搜索,即屬合法。該次搜索確有扣得盜版MP3光碟,扣案電腦存有非法重製之MP3歌曲,足認定秘密證人指稱並非無稽。所扣得知盜版光碟涉及飛行網,自有加以詢問調查之必要。

7.1王洪連為陳壽騰以每月三千元代價雇佣擔任星紀(92623解散)、譜訊公司(92521設立)之名義負責人,實際業務由陳惠貞負責。飛行網自919月至9211月每月均有固定匯入八十萬元至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星紀股份有限公司王洪連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譜訊公司籌備處帳戶,且924月陳惠貞曾以電子郵件向陳國華請示星紀公司搬家地點及取消星紀公司後之新公司名稱。綜上所述,顯示飛行網、星紀、譜訊有關聯性,非被告所述未提供資金成立該二公司。

7.2雖然陳氏父子辯稱並未要求陳惠貞等人將唱片轉檔為MP3並上傳至北京,但陳惠貞與相關人員於警訊時供稱:飛行網要求譜訊公司建立MP3音樂檔案格式及CD基本資料,供中國大陸北京飛行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載,足認定飛行網將MP3上傳至北京。且為飛行網定期建檔MP3

8.1陳佳惠使用Kuro軟體下載MP3,屬於重製行為,並無疑義。可參酌著作權法§44、§63之合理使用情形、§65第一項與第二項:(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陳佳惠下載MP3雖屬非營利使用,但其下載之目的是供個人娛樂,節省購買正版CD費用,非為非營利教育目的及具有商業性娛樂目的。又歌曲屬整首下載,非擷取片段,下載曲目眾多(達970首),會影響到告訴人光碟之銷售量、創作意願及對數位音樂下載市場之拓展。

8.2刑法第十六條前段: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不得因無不法意識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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