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提到了在5G專網當中有計畫是來做SLS/SLA,也提到SLS/SLA是從資訊服務而來,與甲乙雙方在服務契約上有相對應的關係。
不過,還是要回到5G專網中,硬是要套到SLS/SLA是否適當的問題。
從法規來看,電信業者是有SLS/SLA的相關義務的。在《電信管理法》第18條中,就清楚說明了「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


細看NCC公布的〈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主要有四大項,電信服務品質指標(6項)、電信服務品質資訊揭露項目(20項)+用戶滿意度調查+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其他揭露事項)。細看如下說明:

電信服務品質指標如下有六項:

  1. 電信服務供裝時程(幾天內可完成服務裝設)
  2. 數據下載速率揭露(每年會由不同單位,如電信技術中心,提供用戶上下行的速度評比,以此來讓消費者知道自己所選的電信商的品質,進而促進業者的改善或強化。)
  3. 帳務準確率(不會亂算帳單的費用)
  4. 接續完成率。
  5. 障礙修復。
  6. 客服應答與回覆處理結果時限。

電信服務品質資訊揭露項目有20項:

  1. 用戶數(每年都會揭露給媒體的數據,除了讓消費者知道所用的電信商使用數的排名,也是刺激股市的作法)
  2. 服務(營業)據點。
  3. 公開揭露服務條件或終止、暫停契約補償方式。
  4. 以確保用戶知悉方式說明服務契約內容。
  5. 服務人員訓練。
  6. 多元、免費客服專線與多項排除障礙管道。
  7.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及稽核機制。
  8. 使用服務之用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儲存、處理、利用目的及保護機制。
  9. 帳務服務。
  10. 電信服務資費試算。
  11. 不得對用戶未申請服務收費。(通常消費者都會被業者的email、簡訊等方式中招而消費,因此如何減低這種因業務績效產生的問題,是電信商的當務之急)
  12. 不得對宣稱免費試用服務收費。(通常業者都會用幾天試用期的方式來迴避,但現在都直接讓用戶若忘記退訂就信用卡續訂的方式來強迫中獎)
  13. 提供免費試用服務。
  14. 使用量將屆滿通知。
  15. 優惠屆期通知。
  16.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提供災防中心NCDR的廣播告警)
  17. 免費緊急語音通信服務。
  18. 國際數據漫遊服務。
  19. 電波涵蓋範圍。(讓用戶知道住家環境的電波涵蓋範圍,例如三大電信都會在門市內公告涵蓋的品質)
  20. 其它有關營運計畫書達成項目說明。

最後是用戶滿意度調查與其他揭露事項。以上項目需在每年12/31前均要完成,並在隔年1/31前於官網公開。基本上這就是各家業者每年在這些時間會結合這種調查與新聞來搏版面與眼球的時刻了。

但就如我在最上面所述的,公網的SLS是義務,而不是像是5G專網的被動表述。5G專網特意要將SLS/SLA設定為是值得讀優點實在徒增供應業者的困擾,除非該產品實在是獨一無二,(但就不是啊)。想想一般5G專網業者要去負擔上述這些,根本就是直接給業者打了一身組合拳,無一能倖免。

話說,到底SLS/SLA目前定義的必要性只是為了做計劃而做計劃,還是另有高大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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