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提到了在5G專網當中有計畫是來做SLS/SLA,也提到SLS/SLA是從資訊服務而來,與甲乙雙方在服務契約上有相對應的關係。
不過,還是要回到5G專網中,硬是要套到SLS/SLA是否適當的問題。
從法規來看,電信業者是有SLS/SLA的相關義務的。在《電信管理法》第18條中,就清楚說明了「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
細看NCC公布的〈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主要有四大項,電信服務品質指標(6項)、電信服務品質資訊揭露項目(20項)+用戶滿意度調查+主管機關指定項目(其他揭露事項)。細看如下說明:
電信服務品質指標如下有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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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品質資訊揭露項目有2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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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用戶滿意度調查與其他揭露事項。以上項目需在每年12/31前均要完成,並在隔年1/31前於官網公開。基本上這就是各家業者每年在這些時間會結合這種調查與新聞來搏版面與眼球的時刻了。
但就如我在最上面所述的,公網的SLS是義務,而不是像是5G專網的被動表述。5G專網特意要將SLS/SLA設定為是值得讀優點實在徒增供應業者的困擾,除非該產品實在是獨一無二,(但就不是啊)。想想一般5G專網業者要去負擔上述這些,根本就是直接給業者打了一身組合拳,無一能倖免。
話說,到底SLS/SLA目前定義的必要性只是為了做計劃而做計劃,還是另有高大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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