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Paula W. Foley (2006), Untangling the Third Wire: Broadband Over Power Lines, Open Access, and Net Neutrality, 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Law, 194:2006.

所謂的電力線網路,有別於以往的Cable同軸電纜以及電信網路,是以過往的電力線來傳輸寬頻與其他服務的網路系統。電力線被稱作是個潛力股,可與現今的兩大寬頻市場作抗衡的第三方勢力,不僅是寬頻網路的功能,也有更多的延伸性(Enhanced)應用,例如包含斷電與回復時的偵測、網路安全與監控、自動查表、變壓器過載偵測等,這個綜合的功能統稱為「智慧型電力網」(smart grid)。

在法制規範面上,過往美國的波特蘭(Portland)案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將Cable Modem服務視為電信服務(2002),雖然此判決在當時是為了讓Cable Modem與DSL業者同為電信服務以競爭,此時FCC卻尋求第三條管道,將Cable Modem視為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此命令出來之後,自然受其他的電信公司的不滿,因為資訊服務在美國的通訊法中,是列管在Title I之下,也就是在FCC管轄權下一個管制幅度相當小的法規;然而DSL的電信服務卻是列管在Title II下,需要負擔許多的義務,因而造成寬頻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在2005年,透過Brand X公司的上訴案,經過第九巡迴法庭與最高法院的爭訟過程,終於讓FCC作出DSL也是種資訊服務。
在種種歷程之下,也讓電力公司察覺到如果不與FCC說明的話,有可能會讓電力線寬頻(BPL)落入原本DSL的電信服務的可能,因此聯合電力線委員會(UPLC)在2005年底也提交一份請願書給FCC,期待BPL也成為資訊服務列管之中。

總之,目前的BPL已經在美國法律列管上的不確定中消失了,同時更有機會讓美國無處不是寬頻上網,其餘的就有待技術與更多的政策上的考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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