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過年後(2月),突然在新聞上出現NCC要加收小型射頻設備(也就是法規所稱的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時的「審查費」,開徵後幾天隨即炎上引起YouTuber的抗議,在臉書與其他SNS引起熱議,甚至上到國會殿堂展開朝野攻防。申言之,這邊的小型射頻設備,是指「自用」之射頻器材(大部分都是低功率),而非大量賣出之設備。這個故事的演變的時程大致如下:

1 2024年初,NCC法務處依規定公布年度的113年度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清單
2 根據歷次議案彙整表,2024年6月19日(1124次會議)、6月27日(1125次會議)各一次會議討論了《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委員會初步通過。
3 由於委員會初步通過,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因此2024年7月12日對外預告修正《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新增「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NCC指出本案涉干擾槍、遮蔽器之進口管理,與我國關鍵基礎設施與國防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密切相關,具時效性與急迫性,預告期間以20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此外,NCC亦於眾開講公告此修正草案,無積極意見。
4 2024年9月5日,NCC舉辦公開說明會,發函邀請64家業者,共有19家業者出席,提供4份意見書。然而此說明會以射頻器材管制等議題為出發,與規費之研討幾乎無涉。
5 2024年10月30日(1143次)會議雖然NCC北區處提出意見書,然而其中完全不見與「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有關事項。因此本次在NCC委員足夠的情形下,通過法規命令案。
6 NCC於會員入口網公布預計113年12月中旬將辦理「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14條修正草案發布事宜,發布後,針對進口2部以下供自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將收取「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新臺幣750元。
7 搶在春節前,2025年1月24日NCC公告2月初將發布收費標準,且特別說明因為會有相關規費規定,故先行預告,以利申請人因應。
8 2025年2月3日,NCC公告法規命令施行,2月5日生效,並在NCC會員入口網公布。
9 2025年2月8日,NCC回應外界,主要認為前面的公告程序都有進行,無論是網路與實體都有做,且重新強調是針對郵寄平行輸入下降為2部器材做規費管制,而非自行跑單幫的5部器材。
10 2025年2月10日,NCC回應外界,由於想提議於2025年2月7日重新針對規費案上線討論,即日起先行暫停待繳,蓋後續確認後再進行。
11 2025年2月25日,NCC回應外界,財政部於2月14日同意NCC停徵一年。並在國會質詢中,代主委陳崇樹表示確定停徵。但NCC代主委卻沒將「確定停徵」、「永久停徵」之差異做說明,言外之意是NCC在一年之後仍有機會啟動徵收。
12 2025年4月2日,NCC啟動(2月已繳費者之)退費程序。立院交通委員會退回NCC之「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之備查。(但交通委員會朝野委員認為不妥)

此外,針對此事件,我綜整NCC的相關法規制定方式如下,以讓外界了解究竟哪個環節有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五、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行之: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
二、①下列事項應由委員會議審議:
(一) 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 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 刪除。
(四) 通訊傳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貳、立法及法規整理計畫
二、本會各處室(以下簡稱提案單位)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提出當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由法律事務處彙整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於決議後於本會會外全球資訊網中、英文網站(以下簡稱會外網站)公告。

參、法令制修作業及政策
五、④法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案單位於研擬制修政策時,即應進行法令影響評估(附件四):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或其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

肆、草案條文擬訂作業
六、提案單位應於委員會議確認法令制修政策、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或前點之法令影響評估,並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點)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對照表)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伍、草案預告
八、①法令草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其為法規命令者,提案單位應即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預告(公告稿、送刊公報書函稿如附件五、六)。
②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一併檢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附件七)。

陸、法令公告
十二、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屬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十三、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布程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擬具預定刊登公報書函稿、送刊公報書函稿及發布令稿,並檢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函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刊登及副知行政院法規會等單位(書函、函及發布令如附件八、九、十)。
(二)法規命令發布時,應一併函請行政院、立法院及有關機關查照(函如附件十一、十二)。

簡言之,已經夠依法行政了。想想,衙門式機關搭配一堆如眾開講之類的平臺,夠完善了吧,但從前面看到都是射頻引進的業者提出的意見,根本不是找一般消費大眾來做諮詢的人員,根本打不到靶心。這最終就成為一場鬧劇,從年初到年尾,白費功夫一場(自用射頻器材的訂定白廢,其他的仍然繼續施行中)。

日前2月底之交通委員會中,代主委雖然說明已停徵,但卻非永久停徵(這非常的NCC的沒把話說死的尿慣性),因此這一年度還在持續挑戰立委諸公們的耐心與選民的選票壓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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