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國大陸仍屬集權管制,電信、廣電管制雖有新意,但更動變化大,不具法律穩定性,對於2008年1月31日實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筆者的心得如下:(詳細內容於某單位研究計畫中)

(一)表面上的製、播、傳之分離

審視《規定》與其他規則,其實可以發現網路視訊服務有「製、播、傳」的影子,例如「傳」交由電信服務業者、「播」交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者、「製」可交由第三方業者製作,然而從結構上來觀察,無論是「製、播、傳」業者,幾乎都有國營事業的背景,因實際上的分離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




(二)「製、傳」產業外資不得進入

在網路視訊的「傳」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允許電信基礎設施之業者可由不超過49%的外資持股,然而在「製、播」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與《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報程序中明文規定不允許外資進入,顯示對於廣播產業仍有顧慮。

(三)網路傳佈性的顧忌

目前《規定》是以IP網路為主的視訊服務與內容為管制焦點,例如「網際網路」上的視訊,無論是固定網、行動網上的皆受管制;另外雖然對於具地域性的網路服務有另外的申請程序規範(第28條),然而在《規定》中並無詳細的解釋與明顯的區辨,僅是留有一伏筆,作為行政機關之裁量基準。

(四)《規定》不夠完備

《規定》雖然架構出網路視訊「服務」的形式,但既像對消費者的電信加值服務,又像對於業者要求的廣電節目服務,使得在法規上無法定位出其為廣電或電信的管束要求。從廣電的管理來看,《規定》把網路視訊看待是對於民眾切身相關、有透通性的電視服務,因此管制甚嚴,例如外資也不許參進,可是卻沒有將廣電對於消費者的必載、基本頻道等要求放入;而在電信與廣電的競爭而言,由於電信業者不具製作節目的經驗,再加上製作節目的分公司又不得外資介入,因此減低了電信業者想要自製節目的可能性降低了,至於廣電業者的節目的授權議價受傳統的電信、廣電分割的影響,除非有國家的中介主導,否則如果要真正播放有「著作權」的內容,有相當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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