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中時32屆文學獎的書簡組,共326篇的投稿,後初選出40篇,再經過名家挑選出15篇優選作品與一篇評審獎,今天閱讀了這些優勝的作品後,感覺不愧是「文學獎」,文筆真的是沒話說,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今天刊登的評審獎〈給乖乖的一封信〉。與其他有關的動漫人物角色相比,乖乖確實不同於其他人定義的動漫人物,但在看這篇勝選文章之時,也同時觀察到版型的編排,才驚覺到相關的「規範性問題」,列述如下:

1、本書簡比賽在規範之對象上,已有明列,即任何「動畫、漫畫、卡通」裡頭任一角色皆宜,按照字面所示,一般大眾的觀點應該認為是明顯出現在動畫(無論是網路短片幹譙龍還是動畫長片阿基拉)、漫畫(無論是四格的加菲貓還是漫畫的黑傑克)文本上的角色,然而對於一個長年耳熟能詳的品牌符號-乖乖,是否包含在此次的撰寫規範之中,不無問題。我們可以舉稱說,「乖乖」零食以前附帶贈品有「乖乖」的連環漫畫,那是否金庸的武俠小說中,有附帶的插圖,甚至有改編成漫畫,裡面的角色就可以算呢?如果又以「乖乖」有圖像性來表示其屬規則上所示,那是否也可以把「王子麵」對個人的啟示也撰稿成文?或是具圖像性的物件都屬於其中,如Matroska(俄羅斯娃娃)、「Open將」、「職棒吉祥物」?再不然,是否可以把自己畫的同人誌角色包含在內?又如上述規範只是「動畫、漫畫、卡通」,那遊戲中的角色何如?

2、本書簡比賽在規範之字數上,已有明示,即字數一千字以內,才算是基本進入之門檻,然而該篇在刊登時,內文卻高達1555字,已多出規範500字以上。理當進入門檻應於第一關初審即挑出捨棄,然其卻可通行無阻進入第二關複審,表示出該規範已成虛文?標明字數的涵義其實很簡單,就是要考驗參賽者文字的粹鍊程度,如果這個重要的規定都不加以審核,對其他參賽者而言是極度不公平的。

3、本書簡比賽在規範之字數上,另有角色簡介的字數限制,即字數須在50字以內,然而該篇在刊登時,內文卻達73字,已多出規範23字。該規定與第二項類似,都是考驗參賽者的能力,亦是希望在有限字數下,能對於角色的特色特徵,有具體、「有愛」的描述,此規定雖然不如第二項來得重要,但是既然已有規定,第一階段評審仍不須理會嗎?

雖然各文刊載於報章雜誌時,會因為版面的需要,會有再次編修的可能,然而這篇文章超過規則太多。在定義的部分,本比賽應該訂為「給虛擬人物」的一封信,而非「寫信給動漫人物」;另外在文字的字數上更是不符規定,如果如蕭蔓小姐所述,該文確實動人,那是否每個人都該超出字數來撰稿呢?雖然這是寫信給動漫人物,但比賽就是比賽,無論是參賽者,更遑論主辦單位,應該先回歸原始規定,才符合法定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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