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歐盟修改了TVWF為AVMS(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之後,隨後歐盟國家必須遵照指令來修訂自己國家的法規。AVMS最重要的規範有三點,一個是線性與非線性視訊節目的區別,一個是是否有編輯(editorial)能力,一個是區分廣告與非廣告,由於現在已經知道非線性視訊節目的規範一定比以往線性廣播節目來得低,因此有不少業者開始大幅度製作非線性的VOD服務,透過現在「無法可管」的現狀搶一步進入市場,因此英國已開始對於VOD管制積極作出諮詢文件,來管理VOD服務。
參考網站:http://www.ofcom.org.uk/consult/condocs/vod
英國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用四點來陳述VOD管制:
1.這是首次來管理(管制)VOD服務。
2.管制採最低之內容標準。
3.此為新的規則,因此還須透過諮詢來協同其他管制架構管理
4.Ofcom有義務來做一道防護網(back-stop powers)來確保有效的協同管制架構之運作 。
*雖然「無法可管」,但VOD的管制之前仍透過兩種自律方法來處理,分別是ATVOD協會及IMCB團體的自律。(諮10)
目前2009年9月的諮詢文件中想要處理VOD有三個方向(諮11-12):
- 定義VOD的範圍(Scope)
- VOD之可編輯內容(editorial content)
- VOD廣告 (advertising)
1.管制範圍:Ofcom試圖用四種定義來規範該服務是否為隨選節目服務(ODPS),這四種定義需都需符合才可依照VOD規則管制。
- 是VOD服務
- 可編輯控制、責任義務
- 像TV的服務(TV-like)
- 可廣域提供服務
(1)VOD服務
i.VOD是在一般廣播電視與Internet的UGC以外的管制架構。(諮21)
ii.須在ECN上傳輸的視聽內容給消費者,像是DVD的販售則不算在本章管轄。(諮21)
iii.是商業性(market)的提供。(諮21)
iv.補充性的、組成式的OD內容則不算在本章管轄,例如某段視訊是用來當作主要內容的故事文字宣傳。(諮21)
v.如果ODPS適用其他規範,則須個別審理決定是否為VOD業者。(諮21)
此外,有一些也不適用在本規範當中。
i.非經濟性的,並且沒有競爭性的節目。(諮23)
ii.非大眾媒體的功能 ,例如email功能。(諮23、69-70)
iii.線上遊戲、搜尋引擎。(諮23)
iv.電子刊物,如線上報紙與線上雜誌。 (諮23)
v.UGC的YouTube不算在內。(諮23)
vi.由特定團體製作特定內容給特定人。(諮24)
vii.視訊內容嵌入文字性的內容。(諮24)
viii.特定公司製作的影片來介紹該公司的營運、產品或財務狀況。(諮24)
(2)可編輯控制(editorial control)
i.如果可經由個人來編輯,則不算在本章管制,例如UGC不算在管制範圍。(諮21-22)
ii.如果業者有提供UGC以及其他相關VOD的內容,仍在本章管制。(諮21-22)
iii.整合性VOD之歸類 (諮21-22)
iv.如果業者原在傳統廣播上有編輯控制的能力,至另外的平台沒有編輯控制的能力,此時須重新釐清是否其責任歸屬。(諮25)
v.如果只是業者在內容上作出警告標示,不為「控制」之意,例如告示「裸露、分級」等。(諮25)
vi.整合性服務可能由不同的服務供應商提供節目,此時如果有業者有對於內容的編輯能力的話,如可選擇節目類型、能提供節目資訊與類型(成人或非成人),這些業者都須在本章的規範之中。(諮26)
vii.單一服務可能由統合商來綜合不同來源的內容。此時內容供應商沒有能決定節目之「編輯控制能力」,反倒是統合商可以決定最後的內容供應為何,因此統合商是須符合本章的規範。(諮26)
因此管制當局需區辨內容提供者、統合商、服務提供者何者有「編輯能力」。(諮26)
(3)像TV的服務(諮22-23)
i.如果是給特定人看的片子(例如教育訓練的影帶),長片截錄的短片(不重要的部分),則不屬TV-like。可與線性的廣播服務的節目內容比較,考量是否為像TV的服務。
ii. 純音訊節目不包含在管制之內,而純視訊(無音訊)則有可能在管制之內。
(4)可廣域提供服務(諮22-23)
可供大眾訂閱取得的服務,並且在特定地理區域內,可供大眾訂閱取得的服務也算。
此外VOD業者須按五個項目提報給Ofcom,來了解其是否在VOD規範或是其他規範當中。(諮32-34)
1.知會時間表。
2.ODPS提供者的通知收據。
3.ODPS資訊的管理規則。
4.服務的界線範圍之定義。
5.執行方式。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