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在9/30的社論〈NCC走向智慧型管制〉寫得令人莞爾。其實我昨日晚上才看到之前在TTC的同事的email,知道晚報寫了台哥大與凱擘的合併案NCC要准了,雖然這個透過蔡家雙董的資金成立的第三方公司來合併凱擘早在八月就知道他們該如何做,不過看到時仍不免驚訝其手法之巧妙,真的是商場老手,並且看到其資產之豐,讓他們的聯貸案都可以輕易過關,真的令人稱羨!
我覺得經濟日報這篇很有為NCC背書發文的感覺,即使後面對於行為管制(費率部分)仍有批評,但仍以瑕不掩瑜方式作結。我自己認為這應該是形容詞不知該如何下,還是社論看了太多經濟部的「智慧」計畫,所以這邊也拿出「智慧」一詞?NCC的作法只能說是在黨政軍退出條款的限制綁手綁腳下,所做出的適法決策罷了,而且即將要通過的方式也是得靠大金主富邦蔡家太有錢,還有其他銀行看到肥羊都想賺一把才一起形成的,根本談不上「智慧」。
就如同李淳老師以前有說的,匯流之後,要對抗中華電信最好的政策就是其他固網業者與有線電視合作(或合併),這樣在peering的解套上才有出路,果然,台哥大出手了,剩下其實就要觀察有線電視業、電信業的大變化了,遠傳與中嘉看來兩者合併也近在咫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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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近期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修法草案,其中對於有線電視以往的51個經營分區,一次到位變成一個經營區,改變之大,是順應數位匯流及國際趨勢下所做出之作為,然牽涉的層面極廣,吾人不妨從日、韓的環境來對跨區經營後續業者之消長,提供一個參考。
日本自2002年實施《電信廣電服務法》以來,總務省對於電信業者准予跨區經營IPTV(類似中華電信MOD)服務,其准許IPTV經營的條件是除了日本最大電信業者NTT以外的小型電信業者皆能提供,同意這些業者租用NTT線路以營運,惟總務省並未改變有線電視業者之分區經營限制。目前該法實施的結果,IPTV用戶從2007年9月的23萬,上升至2009年9月的58萬,成長幅度高達152%;有線電視用戶目前亦逐步提升,用戶數已達2400萬,佔全國家戶總數的45.4%。
韓國的法制相較日本調整較慢,自2008年實施《網路廣電事業法》以來,放送通信委員會亦准予電信業者跨區經營IPTV服務,但不同日本的是其IPTV業者為韓國三大電信業者,小業者難以進入,放送通信委員會此時也並未改變有線電視業者之分區經營限制。目前該法實施的結果,IPTV用戶從2007年9月的100萬,上升至2009年9月的280萬,成長幅度高達180%;但有線電視用戶卻有逐步削減趨勢,預計2014年後,將比2009年的1185.8萬戶減為987.6萬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有線電視家戶數達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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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大陸仍屬集權管制,電信、廣電管制雖有新意,但更動變化大,不具法律穩定性,對於2008年1月31日實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筆者的心得如下:(詳細內容於某單位研究計畫中)
(一)表面上的製、播、傳之分離
審視《規定》與其他規則,其實可以發現網路視訊服務有「製、播、傳」的影子,例如「傳」交由電信服務業者、「播」交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者、「製」可交由第三方業者製作,然而從結構上來觀察,無論是「製、播、傳」業者,幾乎都有國營事業的背景,因實際上的分離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
(二)「製、傳」產業外資不得進入
在網路視訊的「傳」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允許電信基礎設施之業者可由不超過49%的外資持股,然而在「製、播」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與《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報程序中明文規定不允許外資進入,顯示對於廣播產業仍有顧慮。
(三)網路傳佈性的顧忌
目前《規定》是以IP網路為主的視訊服務與內容為管制焦點,例如「網際網路」上的視訊,無論是固定網、行動網上的皆受管制;另外雖然對於具地域性的網路服務有另外的申請程序規範(第28條),然而在《規定》中並無詳細的解釋與明顯的區辨,僅是留有一伏筆,作為行政機關之裁量基準。
(四)《規定》不夠完備
《規定》雖然架構出網路視訊「服務」的形式,但既像對消費者的電信加值服務,又像對於業者要求的廣電節目服務,使得在法規上無法定位出其為廣電或電信的管束要求。從廣電的管理來看,《規定》把網路視訊看待是對於民眾切身相關、有透通性的電視服務,因此管制甚嚴,例如外資也不許參進,可是卻沒有將廣電對於消費者的必載、基本頻道等要求放入;而在電信與廣電的競爭而言,由於電信業者不具製作節目的經驗,再加上製作節目的分公司又不得外資介入,因此減低了電信業者想要自製節目的可能性降低了,至於廣電業者的節目的授權議價受傳統的電信、廣電分割的影響,除非有國家的中介主導,否則如果要真正播放有「著作權」的內容,有相當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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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歐盟修改了TVWF為AVMS(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之後,隨後歐盟國家必須遵照指令來修訂自己國家的法規。AVMS最重要的規範有三點,一個是線性與非線性視訊節目的區別,一個是是否有編輯(editorial)能力,一個是區分廣告與非廣告,由於現在已經知道非線性視訊節目的規範一定比以往線性廣播節目來得低,因此有不少業者開始大幅度製作非線性的VOD服務,透過現在「無法可管」的現狀搶一步進入市場,因此英國已開始對於VOD管制積極作出諮詢文件,來管理VOD服務。
參考網站:http://www.ofcom.org.uk/consult/condocs/vod
英國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用四點來陳述VOD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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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9日工商時報載,NCC將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將目前有線電視分區經營改為全區經營(或整合減少區域數量),這不但是NCC挑戰既有市場結構,也是與世界各國的法制趨於一致之改變,筆者甚表贊同,不過NCC在這個措施背後的許多目的,或是有線電視業者的一些疑慮,都有待商榷。
第一,有線電視業者認為分區整合後會讓小業者無法生存,但至少以目前水平整合限制的三種方式,並不會讓小業者全然消失。
第二,有線電視業者認為產業秩序會因好的行政區爭搶,偏遠地區乏人問津而大亂,但是以分區整合後將使地區產業價值更具規模來看,反而更不具有偏遠地區無人關注之疑慮。
第三,NCC希望讓現行分區規模變大,透過規模經濟來吸引業者有線電視數位普及化,但是除了有線電視普及的大台北地區與部分地區因為有利可圖而可能達成,其他分區的數量會因調整後而可以達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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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三菱總合研究所,《情報處理》Vol.49 No.11 Nov. 2008
http://en.wikipedia.org/wiki/BBC_iPlayer
http://ja.wikipedia.org/wiki/アクトビラ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ance_T%C3%A9l%C3%A9c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stweb_(telecommunications_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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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計畫上的資料已有點舊了,特別蒐集相關資料,將NTT提供視訊服務之公司與Layer Model彙整如下。
資料來源:Wikipedia:
http://ja.wikipedia.org/wiki/OnDemand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ひかり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ぷらら
http://ja.wikipedia.org/wiki/OCN
http://ja.wikipedia.org/wiki/FLET%27S
ITmedia(2008),〈ぷららが「NTTぷらら」に NGNに向け映像サービス集約〉,網址:http://www.itmedia.co.jp/news/articles/0802/26/news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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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LATA(Local Access and Transport Area)為何,最簡單的方式大概就是查詢線上字典了,可以發現:其定義為「一個地理區域,通常是同一個局碼」,如果以台灣來理解,大致就是大台北縣市(02開頭)、桃竹宜縣市(03開頭)等這些區域等等,不過當然有更詳細的涵義,尤其是美國LATA由於解組案的劃分,因此對於BOCs很重要。
from Markey, E. J.(1999),《電信實務導論》(The Essential Guide to Telecommunications)(蔡崇洲譯),台北:儒林。(原作1998年出版)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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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以目前所知,國內研究OVS的人屈指可數,而且能指出OVS既然已取代了VDT,為何無法發展的原因,絕對是微乎其微。直接說大白話,其中一個OVS不能拓展的重要原因,是1999年第五巡迴法院的達拉斯市案的判決,讓OVS業者幾乎一定得取得特許執照,似乎與以往所認知的電信法中,OVS有較少負擔的印象背道而馳。本篇是權威書籍的中譯,個人僅以一位即將要將研究告一段落的研究者的身分,來與大家分享。
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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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這篇是此中譯的最後一個部分。從這些文章中可以發覺,美國的電信業者試圖透過既有法令來突破目前視訊業的獨占局面,同時更多的州政府也正在透過立法來讓電信業者更容易進入到市場當中,惟須等到各州確立方式之後,聯邦國會才有機會修正其1996年電信法下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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