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直以來在著作權的課堂中,都會問到學生一個很定義性的案例,究竟誰能擁有著作權?
例如最有名的猴子自拍案,到底這張由猴子自拍下來的照片(照相機屬於英國攝影師Slater)的著作權屬於誰的?

圖1 猴子自拍著作權事件

這個事件從2011拍照到2018年走到上訴法院,爭訟從英國,再在美國法院審理,甚是有趣,爭點主張與結果如下:
  1. 攝影師認為是他的著作權,因為快門等參數都是他調的。他認為英國智慧局也是同樣的看法(其實並沒有)。
  2. 英國智慧局認為動物沒有著作權,但攝影師是否有,須由法院認定。(後續無英國法院訴訟)
  3. 維基百科認為此照片屬於公有財,不屬於攝影師。
  4. 美國著作權局:人類才有著作權,其他生物沒有權來登記著作權
  5. 美國善待動物組織(PETA)認為猴子可以分配到版權,由PETA來管理版權收益(類似代理人概念)。
  6. 美國聯邦法院:目前保護範圍未擴及至動物的作品上,故猴子並未擁有自拍照著作權。
  7. 美國上訴法院:猴子不擁有著作權,美國不接受動物提出訴訟
簡言之,美國智慧局認為動物無著作權,上訴法院亦認為動物無權提出訴訟(因其不具有著作權的法律地位)。


由此來看,我們應該可來確認只有人才擁有著作權(基本上所謂的著作權的代理也是以人為主體),其他非人類都沒有這樣的權利。但在AI上是否那麼篤定呢?

這時出現究竟AI的地位到底是什麼的問題,ChatGPT在使用條款上,是寫明將ChatGPT所輸出的部分都轉移給使用者相關的權利,

內容的所有權。在您和 OpenAI 之間,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 (a) 保留輸入內容的擁有權,(b) 擁有輸出內容。我們特此向您轉讓我們對輸出内容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若有)。

從這來看,它就是一個「工具」(至少以目前而言),接著就是若這個生成的圖、文、語音、程式,若沒有人的介入(精神力投入創作),只是個自動生成輸出出來的媒介,一般人不知推理的步驟程序、沒有紀錄過程,就無法舉證是有著作權。

例如中國的奧特曼案,其為AI圖片生成平台被超人力霸王製作公司圓谷舉證告發侵權的案例。主要侵權原因:

  1. 作品眾所周知,容易接觸,無法主張由自己發想。
  2. 被告可創立的特徵與原告的超人力霸王著作具備實質近似(關鍵特徵能舉列出來)。

圖2 奧特曼侵權圖示(資料來源:李佩昌)

最後結果當然是法院認為是侵權。從事後諸葛來看,我們一般都會勸告不要去侵害有廣大法務後台的業者(例如瑪莉歐、老任、迪士尼、小學館之類的),或是知名作品(如Hello Kitty等),因為樹大招風。

但我們若看另一中國的「春風送來了溫柔」AI生成圖片侵權案,會看到另外一個光景。這個案是原告用圖片生成平台Stable Diffusion上生成圖片,被被告業者盜用並消除浮水印,最後法院認為有諸多肯定原告之處,其中我認為以下這兩點為重點:

  1. 運用提示詞與修正參數來輸出圖片,具備獨創性。
  2. 相關製作的過程能做出舉證。

圖3 春風送來了溫柔侵權圖示(資料來源:聖島

再如眾所皆知的吉卜力案,也就是透過GenAI來生出有吉卜力風格的圖。台灣智財局已說明由於著作權並不保護概念(也就是所謂的藝術風格),重點在於表達的形式,因此是屬於個案判斷。

就我觀察,這可以去參考上述的奧特曼案,若GenAI產出的風格與吉卜力的某個角色(如龍貓、紅豬或其他)從客觀觀察就是實質近似,此外若一併運用在營利等方面,而且舉不出提示詞的程序過程或是提示詞明顯沒有創意,無法聲稱是自己有投入,那其實仍然有極高的風險是觸法的。



總之,目前觀察要能在GenAI生圖當中脫穎而出不觸法,參考中國「春風送來了溫柔」案的勝訴邏輯,關鍵在於兩點:

  • 具備獨創性:透過具體提示詞設計與反覆修正參數來輸出圖片,反映創作者的個性化表達
  • 能舉證創作過程:保留提示詞紀錄、參數調整過程(例如生成過程的截圖或影片)

處於模糊地帶的是畫風,而非直接指涉特定角色,如僅是泛指「吉卜力畫風」而未近似特定角色,若指涉到特定腳色,如龍貓、紅豬或是其他的話,那就有極高風險,像是奧特曼案一樣。

圖4 本文概念圖(資料來源:GenAI生成)


參考資料:

陳郁文(2024),〈以中國大陸地區AIGC第一案為視角談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著作權法問題〉,《全國律師月刊雜誌》,頁37-45,2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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