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5G專網的專書《「轉生後被困在5G專網裏,竟然還要拯救世界」台灣5G專網政策的退化觀察》中,我曾提到了幾個5G計畫的執行問題,包含: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的問題:例如申報5G專網設備進來時,海關處需要NCC的申報許可,並且若從保稅倉出去時,仍然是要報稅。這在初期不熟悉此狀況的業者形成執行5G擴散計畫的麻煩。
  2. 《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8項關於「電臺核配與管理」雖然在2023年5月4日公告,但這主要是來規定電臺(射頻器材)識別管理、功率管理等事項,但並包含上述的製造輸入進來後的「管理」事項。,也就是業者將射頻設備引入後,「相關的申報作業應該仍然是NCC管理,而非數位部」,這對NCC方面一直存有不滿聲浪,因為5G專網就仍保有兩部會雙管轄的問題,而非原先認為的數位部。

終於在2025年底,這個「輸入後的管理」之雙管轄事項,由NCC發起「委託」數位部辦理之,使得實然面上由數位部處理成真。(通傳北字第11450045740號

圖1 通傳會委託數位部辦理電信射頻器材輸入申報事項

圖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21-23條)

當然對於射頻之製造輸入的許可,仍由NCC來做,然而這個改變對於如今NCC委員空缺、數位部5G專網的申設降速之下,兩部會能有協作實感可貴。

不過這裡面也有很多實務上的空缺待補,比如說:

  1. 在5G專網辦公室的官網上有否相關表單來做後續「管理」業務,供給輸入的業者做填報。
  2. 製造輸入的業者是否會復運出口?那原先的復運與管理的這些表單是否仍然需要回到NCC,還是數位部的表單對於海關的進出口有效用?
  3. 若管理需要做「監毀」,是數位部這邊再訂定收費表,還是回到NCC做監毀?
  4. 從NCC的實驗專網移轉為行動寬頻專網使用的電臺射頻器材清單,數位部這有相關的資料(NCC移轉的),還是又是要由業者主動報給數位部?→(目前得知是NCC已有將清單移轉給數位部)

我想現在的專網辦主任若為學弟RK,這些措施應該都會訂定,只是沒有發消息給外界,以及給外界發聲的機會,也實在不枉是我們一直在說嘴的問題,「都~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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