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9.3 聯邦的特許法規

第109屆國會認為視訊特許改革可視為對於通訊法改革廣泛討論的一部分。在眾議院中,綜整的通訊法案名為《2006年通訊機會促進與提升法》(Communications Opportunity, Promotion,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COPE),H.R.5252,此為眾議院議員巴爾頓(Barton)於2006年5月1日提出的一個簡化的全國性特許流程,其內容為在FCC接受許可後,遵照聯邦消費者保護標準以及地方的路權需求,並且須負擔地區有線電視毛利收入的百分之五為上限的特許費,相關公司可以進入視訊市場。參議院於2006年6月8日批准此草案,並遞交給參議院。參議院中首要的通訊法案為參議員Ted Steven的《2006年通訊、消費者選擇與寬頻部署法》(S.2686),其需要聯邦通訊法詳加以審視的一個法案,其在2006年6月28日呈交至參議院的委員會中。法案的第三章(Title III)為《2006年視訊競爭與消費者補救法》(Video Competition and Savings for Consumers Act of 2006),其允許視訊服務業者提交一份由FCC製作的標準申請書給地方特許機關,需在90天完成審查與建立符合聯邦規則的契約條款。新進業者與既有的有線電視業者在聯邦的審定流程需一致。

在2006年秋的書面呈報之後,包含「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等問題圍繞該通訊改革法案,使之停滯無法前進。在德州、加州、紐澤西州、維吉尼亞州等關鍵州的特許立法,讓電信業者取得特許後,比起前幾年較不急迫敦促聯邦對於視訊特許的負擔來作減輕。這使得電信業者較無意願去妥協如前述綜整的法案,而是電信業者依藉有線電視法在州與地方特許,來取得聯邦一致的減輕負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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