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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這一系列要翻譯的,是美國聯邦電信法的重要專書之增訂版,這個增訂版書籍在台灣尚無任何學校擁有,我自己有這本書也是藉由Amazon與美國的同學之援助,不然這還真難以入手。這次譯的順序我是先挑我需要的部分,然後再跳到其他節,要完整看的話可能需要自行拼湊了。


9.5 視訊特許訴訟

在最後一節所談論的,是目前正在持續的「特許戰」。電信公司與市政當局試圖透過法院訴訟來打破目前在特許協調的僵局。以Verizon來說,在有線電視特許協調破滅之後,其控訴馬里蘭州的蒙哥馬利郡。聯邦法官於2006年指示調解達成一個協議。

另外就AT&T而言,其控訴市政當局是來挑戰「對於AT&T擁有U-verse TV服務的有線電視特許」之需要。AT&T的新服務(其公司在其他案例中所爭執的),是網際網路協定為基礎(IP-based)的互動性視訊服務,此服務在功能性上不同於傳統有線電視,並且AT&T也不屬有線法當中的有線電視業者之定義。在制定加州州立視訊法以前,法院的審判基礎是如果該服務在通訊法下並不是有線電視服務,而聯邦法會給予地方政府行政裁量,對於使用公共路權的非有線電視視訊服務,是需要特許的,例如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即駁回AT&T對於其服務不是地區特許的爭訟。AT&T也提出訴訟挑戰其要升級其網路來支援U-verse TV前,一定要先取得地方視訊特許,以提供芝加哥鄰近郊區的服務。AT&T除了是控訴方外,他也需為其辯護有線電視產業已攻擊的行政決定,此乃康乃迪克州的公共事業控制部裁定:AT&T的IP-based服務不是有線電視服務因此不需要取得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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