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S最為特殊的地方,就是其與傳統有線電視在法規上的不平等。從現在角度來看,當年美國修訂電信法時,認為網路的影響力過不多久即會超過其他媒體,因此某個程度真是畏懼網路三分,但是由電信構成的寬頻網路,也是亟待要構建的,因此透過一些法規上負擔較少的誘因,來讓電信業者用電信網架設OVS的有線電視服務,以能成為行之有年的有線電視業者之另類競爭者。只是從這幾年的觀察,也發現到一些OVS無法成長的問題,就待之後有機會再提。
給合格的OVS較少的管制負擔(Reduced Regulatory Burdens for Certified Open Video Systems)
如果業者遵守1934年法的653(b)條的規定以及機關的同意,從FCC那取得了合格證明,業者則可以在新法的653(c)條下取得較少的管制負擔。根據會議報告,國會相信這類較少的管制有數項原因可認為是公平的。第一,這個方法鼓勵業者建立開放式視訊系統,因而引進娛樂與資訊市場的有效競爭。第二,很顯然的,由於部署OVS的業者在已建立的市場有效地成為新的業者,他們可以取得較少的管制負擔,給他們更多機會去做競爭。第三,競爭的發展以及市場力營運之提高將讓政府減少監督。
653(c)條規定合格的OVS在有線電視可以做與不可以做的規範之條列,如下:
開放式視訊系統的法規適用一覽
第六章的適用法規 | 第六章已不適用的法規 |
611條-PEG的頻道 613(c)-(h)條-持有權限制 614條-必載(商業) 615條-必載(非商業) 616條-傳輸費管制協定 623(f)條-消極選擇的付費禁令 628條-垂直整合 631條-訂戶資訊 634條-公平雇用機會
第三章325條 (重新傳輸之許可) | 612條-租用接取 613(a)條-有線/無線的交叉持有權禁令 617條-反非法交易限制(廢除) 621條-特許規定 622條-特許費 623(a)-(e)、(g)-(l)費率管制 624條-服務管制、設施與設備 624A條-消費者電子設備相容性 625條-特許義務的修正 626條-特許展延 627條-系統的特許權之銷售 632條-消費者服務 633條-有線電視服務的盜用 635條-司法程序 635A條-特許權之義務 636條-聯邦、州、地方權力之調解 637條-既有特許 638條-刑法與民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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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上述,653(c)(1)(A)條所述,除了613(a)(2)條的有線/無線的交叉持有權之外,有關1934法的613條之管制(持有權限制)仍然繼續適用。(613(a)(1)條的有線電視/廣播的交叉持有禁止已在1996年法的202(i)(1)中廢止。並且,1996年法的302(b)(1)條的電信/有線電視的交叉持有禁令也已廢止)
此外,1934年法的616條(管理節目播送協議)、623(f)條(禁止消極選擇付費)、628條(限制垂直整合)、631條(保護訂戶資訊之隱私)、634條(需要與公平雇用機會指引一致)適用OVS;而611條(頻道指定給公眾、教育、政府使用)、614條與615條(必載)、第三章的325條(重新傳輸之許可)也與OVS有關。
OVS業者不適用一些規定,如有關612條(要求業者保留租用接取)、617條(反非法交易限制,雖然此誘因總數不多,但617條的大部分在1996年法的301條中廢止)。此外,除了上數列舉的,OVS業者也不適用第六章第三部份與第四部份(1934法的621-641條)
規費適用在OVS中
雖然OVS業者在1934年法的622條中免除付特許費,但他們可以基於有線電視總收入,而被要求付相似的規費給地方的特許機關或其他政府單位。這類規費不可以超過特許區域的有線電視業者之特許費。如同有線電視業者,OVS業者可以條列此項虛擬特許費在訂戶的帳單上。
會議報告指出,規費結構表現出可確保視訊業者的平等性。報告也反映出OVS在無差別待遇的態度下,將會由地方政府來管理其公共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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