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中時32屆文學獎的書簡組,共326篇的投稿,後初選出40篇,再經過名家挑選出15篇優選作品與一篇評審獎,今天閱讀了這些優勝的作品後,感覺不愧是「文學獎」,文筆真的是沒話說,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今天刊登的評審獎〈給乖乖的一封信〉。與其他有關的動漫人物角色相比,乖乖確實不同於其他人定義的動漫人物,但在看這篇勝選文章之時,也同時觀察到版型的編排,才驚覺到相關的「規範性問題」,列述如下: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79)

 

由於中國大陸仍屬集權管制,電信、廣電管制雖有新意,但更動變化大,不具法律穩定性,對於2008年1月31日實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筆者的心得如下:(詳細內容於某單位研究計畫中)

(一)表面上的製、播、傳之分離

審視《規定》與其他規則,其實可以發現網路視訊服務有「製、播、傳」的影子,例如「傳」交由電信服務業者、「播」交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者、「製」可交由第三方業者製作,然而從結構上來觀察,無論是「製、播、傳」業者,幾乎都有國營事業的背景,因實際上的分離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29)

由於正在撰稿籌備中,寫到「動畫歌手與演唱會」的地方時,整理如下資料後發現,原來2008年是日本全力經營台灣的時間,2009年全力衝刺大陸,相當明顯。當然這還有很多外在因素、內在協調而成的結果,很能為後續觀察者或研究者發想。

 

時間

地點

演唱者

2001/2/23-24

香港

水木一郎、堀江美都子

2006/2/5

台北

影山浩宣、桃井晴子

2006/11/4

台北

福山芳樹

2006/11/4

上海

奧井雅美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2) Trackback(0) Hits(362)

2007年歐盟修改了TVWF為AVMS(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之後,隨後歐盟國家必須遵照指令來修訂自己國家的法規。AVMS最重要的規範有三點,一個是線性與非線性視訊節目的區別,一個是是否有編輯(editorial)能力,一個是區分廣告與非廣告,由於現在已經知道非線性視訊節目的規範一定比以往線性廣播節目來得低,因此有不少業者開始大幅度製作非線性的VOD服務,透過現在「無法可管」的現狀搶一步進入市場,因此英國已開始對於VOD管制積極作出諮詢文件,來管理VOD服務。

參考網站:http://www.ofcom.org.uk/consult/condocs/vod

英國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用四點來陳述VOD管制:

1.這是首次來管理(管制)VOD服務。
2.管制採最低之內容標準。 
3.此為新的規則,因此還須透過諮詢來協同其他管制架構管理
4.Ofcom有義務來做一道防護網(back-stop powers)來確保有效的協同管制架構之運作 。

*雖然「無法可管」,但VOD的管制之前仍透過兩種自律方法來處理,分別是ATVOD協會及IMCB團體的自律。(諮10)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93)

笑傻樓」這齣劇既讓我期待,但似乎已讓我受傷害。當然一部分是邀請的特別朋友不克前來讓我失望之外不說,其他的失望是內容部分與外在整體感似乎有些許的不搭調,這是夾雜著理性與非理性層面的部分,我嘗試陳述如下。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2) Trackback(0) Hits(96)

最近時報出版岡田斗司夫的《阿宅,你已經死了》,其實這即是2006年時他的演講稿的改版。筆者有當初岡田演講稿的同人本,後來再看到2008年正式發行的新書,兩相比較,演講稿主文幾乎與出版稿一致,私不得不佩服岡田的思考、文脈迅速。然而這本書,說是岡田的批判文,反而岡田自身也或許都自我混淆了。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1) Trackback(0) Hits(120)

據19日工商時報載,NCC將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將目前有線電視分區經營改為全區經營(或整合減少區域數量),這不但是NCC挑戰既有市場結構,也是與世界各國的法制趨於一致之改變,筆者甚表贊同,不過NCC在這個措施背後的許多目的,或是有線電視業者的一些疑慮,都有待商榷。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99)

資料來源:
三菱總合研究所,《情報處理》Vol.49 No.11 Nov. 2008
http://en.wikipedia.org/wiki/BBC_iPlayer
http://ja.wikipedia.org/wiki/アクトビラ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ance_T%C3%A9l%C3%A9c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stweb_(telecommunications_company)


現在在做視訊服務的法制分類時,多以歐盟指令所稱的線性服務、非線性服務來作廣電、非廣電(電信)的區別。
三菱總研曾針對各國公司的IP傳送的視訊作出分類,參考如下: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102)

看到計畫上的資料已有點舊了,特別蒐集相關資料,將NTT提供視訊服務之公司與Layer Model彙整如下。

資料來源:Wikipedia:
http://ja.wikipedia.org/wiki/OnDemand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ひかり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ぷらら
http://ja.wikipedia.org/wiki/OCN
http://ja.wikipedia.org/wiki/FLET%27S
ITmedia(2008),〈ぷららが「NTTぷらら」に NGNに向け映像サービス集約〉,網址:http://www.itmedia.co.jp/news/articles/0802/26/news109.html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76)

2000年四月,科揚華公司曾經邀請高田明美來台與動漫迷見面。以當時高田光環之高、台灣的動漫展還正在形成、邀請作者通常是漫畫出版社的情形來看,科揚華這間沒有名氣的公司來邀請高田明美,實在讓我們覺得不可思議與欣喜萬分。事隔將近十年,台灣東販再度邀請高田來台,此時台灣已與當年有許多的不同了,但巧的是,高田兩次來台都有相似之處。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59)

這消息其實早在4月中旬之後已刊登在中時的人間副刊以及週末報當中,不過當時我算是在研究如火如荼的階段,因此並未在Blog中談起。如果有同好要寫的話,記得要加緊趕工囉,7/31前要寄「實體信」到中國時報那邊囉,我當然已經寫好了,只是避免成為大家的笑柄,暫時就不公佈啦,反正10/31就是一番兩瞪眼啦,如果到時有上,不讓大家看也不行啦。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280)

要了解LATA(Local Access and Transport Area)為何,最簡單的方式大概就是查詢線上字典了,可以發現:其定義為「一個地理區域,通常是同一個局碼」,如果以台灣來理解,大致就是大台北縣市(02開頭)、桃竹宜縣市(03開頭)等這些區域等等,不過當然有更詳細的涵義,尤其是美國LATA由於解組案的劃分,因此對於BOCs很重要。

from Markey, E. J.(1999),《電信實務導論》(The Essential Guide to Telecommunications)(蔡崇洲譯),台北:儒林。(原作1998年出版)4-8頁。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54)

至少以目前所知,國內研究OVS的人屈指可數,而且能指出OVS既然已取代了VDT,為何無法發展的原因,絕對是微乎其微。直接說大白話,其中一個OVS不能拓展的重要原因,是1999年第五巡迴法院的達拉斯市案的判決,讓OVS業者幾乎一定得取得特許執照,似乎與以往所認知的電信法中,OVS有較少負擔的印象背道而馳。本篇是權威書籍的中譯,個人僅以一位即將要將研究告一段落的研究者的身分,來與大家分享。

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47)

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這篇是此中譯的最後一個部分。從這些文章中可以發覺,美國的電信業者試圖透過既有法令來突破目前視訊業的獨占局面,同時更多的州政府也正在透過立法來讓電信業者更容易進入到市場當中,惟須等到各州確立方式之後,聯邦國會才有機會修正其1996年電信法下的遺毒。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76)

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9.2 各州的有線電視特許改革

Posted by Rodge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1) Trackback(0) Hits(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