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數位部公布Meta因平臺管理缺失,未能在刊登或推播時即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處罰鍰1500萬元。這消息一出,算是對於防詐的一個大振奮,表示大型業者也得負擔義務,且政府不再將此條例為具文而已,不然國際業者不遵守,其他業者又何辜?

由於Meta社群勢力龐大,因此數位部在7月3日再次公布新增Meta旗下的「Threads」(脆)也是規模網路平臺。從數位部的公告公文當中,再次明示了四大業者的勢力。

  1. Google(目前是Google與YouTube)
  2. Meta(目前是Facebook、Instagram、Threads)
  3. Line
  4. Tiktok

20250709_公文.png

原來是脆從2024/9/30起,數位部接獲脆有將近2000筆的通報詐騙數,加上在2025年4月起開始開放廣告推播,因此逐步確認列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廣告平台的規管一環。

此時讓我們回想起當時NCC時代的《數位中介法》吵得沸沸揚揚,當時也是有「計算」何謂一定規模平臺,但其中又為了要包山包海,將假消息(媒體識讀)、防詐之類的包裹其中,而讓爭議不休與停滯。後來2022年8月數位部成立,像是連新聞媒體議價等也都與數位部有所瓜葛,反正為了讓防詐之類的有所依據,因而先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來去定義一定規模廠商要去規管。此種包裹式(宣告式)轉為侷限規管範疇的特別法,看來是現在主管機關為了要突破立法紛爭的做法,就像是當時NCC時代有所謂的匯流法、電信五法,到最後只出現《電信管理法》,其他法規還在機關與法人的藏寶庫中呢。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小魚Rog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