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電信傳播政策法制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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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在9/30的社論〈NCC走向智慧型管制〉寫得令人莞爾。其實我昨日晚上才看到之前在TTC的同事的email,知道晚報寫了台哥大與凱擘的合併案NCC要准了,雖然這個透過蔡家雙董的資金成立的第三方公司來合併凱擘早在八月就知道他們該如何做,不過看到時仍不免驚訝其手法之巧妙,真的是商場老手,並且看到其資產之豐,讓他們的聯貸案都可以輕易過關,真的令人稱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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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近期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修法草案,其中對於有線電視以往的51個經營分區,一次到位變成一個經營區,改變之大,是順應數位匯流及國際趨勢下所做出之作為,然牽涉的層面極廣,吾人不妨從日、韓的環境來對跨區經營後續業者之消長,提供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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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大陸仍屬集權管制,電信、廣電管制雖有新意,但更動變化大,不具法律穩定性,對於2008年1月31日實施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筆者的心得如下:(詳細內容於某單位研究計畫中)

(一)表面上的製、播、傳之分離

審視《規定》與其他規則,其實可以發現網路視訊服務有「製、播、傳」的影子,例如「傳」交由電信服務業者、「播」交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者、「製」可交由第三方業者製作,然而從結構上來觀察,無論是「製、播、傳」業者,幾乎都有國營事業的背景,因實際上的分離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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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歐盟修改了TVWF為AVMS(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之後,隨後歐盟國家必須遵照指令來修訂自己國家的法規。AVMS最重要的規範有三點,一個是線性與非線性視訊節目的區別,一個是是否有編輯(editorial)能力,一個是區分廣告與非廣告,由於現在已經知道非線性視訊節目的規範一定比以往線性廣播節目來得低,因此有不少業者開始大幅度製作非線性的VOD服務,透過現在「無法可管」的現狀搶一步進入市場,因此英國已開始對於VOD管制積極作出諮詢文件,來管理VOD服務。

參考網站:http://www.ofcom.org.uk/consult/condocs/vod

英國諮詢文件(以下簡稱「諮」)用四點來陳述VOD管制:

1.這是首次來管理(管制)VOD服務。
2.管制採最低之內容標準。 
3.此為新的規則,因此還須透過諮詢來協同其他管制架構管理
4.Ofcom有義務來做一道防護網(back-stop powers)來確保有效的協同管制架構之運作 。

*雖然「無法可管」,但VOD的管制之前仍透過兩種自律方法來處理,分別是ATVOD協會及IMCB團體的自律。(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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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9日工商時報載,NCC將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將目前有線電視分區經營改為全區經營(或整合減少區域數量),這不但是NCC挑戰既有市場結構,也是與世界各國的法制趨於一致之改變,筆者甚表贊同,不過NCC在這個措施背後的許多目的,或是有線電視業者的一些疑慮,都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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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三菱總合研究所,《情報處理》Vol.49 No.11 Nov. 2008
http://en.wikipedia.org/wiki/BBC_iPlayer
http://ja.wikipedia.org/wiki/アクトビラ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ance_T%C3%A9l%C3%A9c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Fastweb_(telecommunications_company)


現在在做視訊服務的法制分類時,多以歐盟指令所稱的線性服務、非線性服務來作廣電、非廣電(電信)的區別。
三菱總研曾針對各國公司的IP傳送的視訊作出分類,參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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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計畫上的資料已有點舊了,特別蒐集相關資料,將NTT提供視訊服務之公司與Layer Model彙整如下。

資料來源:Wikipedia:
http://ja.wikipedia.org/wiki/OnDemand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ひかりTV
http://ja.wikipedia.org/wiki/ぷらら
http://ja.wikipedia.org/wiki/OCN
http://ja.wikipedia.org/wiki/FLET%27S
ITmedia(2008),〈ぷららが「NTTぷらら」に NGNに向け映像サービス集約〉,網址:http://www.itmedia.co.jp/news/articles/0802/26/news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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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LATA(Local Access and Transport Area)為何,最簡單的方式大概就是查詢線上字典了,可以發現:其定義為「一個地理區域,通常是同一個局碼」,如果以台灣來理解,大致就是大台北縣市(02開頭)、桃竹宜縣市(03開頭)等這些區域等等,不過當然有更詳細的涵義,尤其是美國LATA由於解組案的劃分,因此對於BOCs很重要。

from Markey, E. J.(1999),《電信實務導論》(The Essential Guide to Telecommunications)(蔡崇洲譯),台北:儒林。(原作1998年出版)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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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以目前所知,國內研究OVS的人屈指可數,而且能指出OVS既然已取代了VDT,為何無法發展的原因,絕對是微乎其微。直接說大白話,其中一個OVS不能拓展的重要原因,是1999年第五巡迴法院的達拉斯市案的判決,讓OVS業者幾乎一定得取得特許執照,似乎與以往所認知的電信法中,OVS有較少負擔的印象背道而馳。本篇是權威書籍的中譯,個人僅以一位即將要將研究告一段落的研究者的身分,來與大家分享。

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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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這篇是此中譯的最後一個部分。從這些文章中可以發覺,美國的電信業者試圖透過既有法令來突破目前視訊業的獨占局面,同時更多的州政府也正在透過立法來讓電信業者更容易進入到市場當中,惟須等到各州確立方式之後,聯邦國會才有機會修正其1996年電信法下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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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9.2 各州的有線電視特許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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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9.4 FCC的有線電視特許的意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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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9.3 聯邦的特許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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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uber, Kellogg and Thorne(1999), Federal telecommunications law, 2007 Supplement,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nd edition)

這一系列要翻譯的,是美國聯邦電信法的重要專書之增訂版,這個增訂版書籍在台灣尚無任何學校擁有,我自己有這本書也是藉由Amazon與美國的同學之援助,不然這還真難以入手。這次譯的順序我是先挑我需要的部分,然後再跳到其他節,要完整看的話可能需要自行拼湊了。


9.5 視訊特許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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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有關收購禁止的例外部分。一般來說,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如範圍不大、新興市場等,以讓弱小的業者能與大的既有業者競爭。現在的OVS與當時(12年前)的情況已有不同,因此這些法令上的例外性,或許也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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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題其實說盡了一切,推動打上問號,大概就是沒有了;可行嗎打上問號,也表示上一屆通傳法草案可能亦有問題了。

研究室座位旁邊同學的Team,之前已與其他相關電信業者對於這個議題做過研究,最後的結論簡單來說乃希望通傳法草案再作更為縝密的研究。今天,所上的老師突然借給我看一篇新寫好的電信產業的市場阻礙相關論文,這一篇寫滿多的命題,雖然假設如同其他經濟研究般,模型不大,如此較容易作結,但結論倒是可與我同學Team的互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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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介紹的第三部分主要是說明LEC在使用OVS時的特點與一些例外條款。從這之中,還是可以看到一些交叉持股的法規限制,這是有必要的,以避免市場因此遭受競爭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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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S最為特殊的地方,就是其與傳統有線電視在法規上的不平等。從現在角度來看,當年美國修訂電信法時,認為網路的影響力過不多久即會超過其他媒體,因此某個程度真是畏懼網路三分,但是由電信構成的寬頻網路,也是亟待要構建的,因此透過一些法規上負擔較少的誘因,來讓電信業者用電信網架設OVS的有線電視服務,以能成為行之有年的有線電視業者之另類競爭者。只是從這幾年的觀察,也發現到一些OVS無法成長的問題,就待之後有機會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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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Emeritz, Bob(1996),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Law & Legislative History, Pike & Fischer, Inc.


由於目前正在寫網路電視相關的論文,美國電信法中的這個特殊類視訊服務即成為我研究的課題之一。要如何說明開放式視訊服務(Open Video Systems)呢?用最淺顯的方式來說,即電信公司提供有線電視服務,只是不是透過Cable,而是透過原管道或更新管道。以下則是從上述一個介紹美國電信法的經典所呈現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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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Paula W. Foley (2006), Untangling the Third Wire: Broadband Over Power Lines, Open Access, and Net Neutrality, 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Law, 194:2006.

所謂的電力線網路,有別於以往的Cable同軸電纜以及電信網路,是以過往的電力線來傳輸寬頻與其他服務的網路系統。電力線被稱作是個潛力股,可與現今的兩大寬頻市場作抗衡的第三方勢力,不僅是寬頻網路的功能,也有更多的延伸性(Enhanced)應用,例如包含斷電與回復時的偵測、網路安全與監控、自動查表、變壓器過載偵測等,這個綜合的功能統稱為「智慧型電力網」(smart g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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